如此家规:衣服洗不净媳妇要挨打!女子不堪家暴诉至法院要离婚!

2019/08/27 17:26:20 查看1100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事件概述

  陈女士与丈夫张先生结婚多年,生育有一婚生女(现已成年),陈女士曾于多年前起诉张先生要求离婚,理

  由为张先生家暴,但经过法庭调解,陈女士撤诉;

  陈女士现又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理由同样是张先生存在家暴;

  张先生在法庭表示:其虽然有殴打陈女士的行为,但依据是张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制定的家规,双方都应当遵

  守,不能算是家暴,不同意离婚;

  经法庭查明,张先生家的家规规定了,诸如陈女士洗衣服必须让张先生满意,否则要重洗或者挨打;家里卫

  生打扫不干净要挨骂且不能还嘴;张先生要保证家庭开支,否则也要挨打;挨打后不能告知他人等等条款;

  (那么依据家规进行的所谓体罚是否属于家暴?法院将怎么依法予以评判?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

  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由以上法规可以确切知道:

  自然人拥有生命身体健康权,任何人不能剥夺;如果所谓的家规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恶意剥夺他人生命健

  康权,则为无效约定;

  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主张离婚,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离婚,且受害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在离婚前,面对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责令侵害方停止侵害等行为;

  法院裁判

  张某所述家规,即使经过陈某同意,但其约定剥夺了自然人的健康身体权,视为无效约定;

  陈某诉称受到的身体伤害有照片、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予以佐证,且张某也承认了部分事实;可以确定张某

  与陈某生活期间,张某对陈某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

  准予陈某诉请的与丈夫张某离婚的请求,且张某因为实施家庭暴力对陈某心理、身体均造成了严重影响,支持

  陈某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

  另外,在法院宣判前,法庭向张某下发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裁定有

  效期为六个月,经回访确认,陈某并没有违反;

  侯律评析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何为家庭暴力有明确法条解释: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

  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分为身体上的和精神层面的侵害(冷暴力);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在未离婚前(即未办理离婚证或者诉讼离婚未终结前)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这样持保

  护令如果再次遭遇类似家暴情形,往往报警的效果更强,对实施家暴行为者的处罚更重!

  一般认为,遭遇家暴后要尽可能的收集证据,包括小区视频证据、医院诊断证明、身体伤情照片、证人证言、

  报警记录或前期对方书写的悔过书等;

  存在家庭暴力了情况,诉讼至法院除了可以主张离婚外,还可以主张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即对夫妻财产依法分

  割后另行主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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