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9/08/29 11:17:29 查看1036次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要免赔,下文结合具体交通事故案例为您分析。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8日5时,在连霍高速某段,原告驾驶鲁R8D2XX号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于行驶中尾随撞于被告驾驶的晋M9F3XX号轻型仓栏式货车,造成鲁R8D2XX号车乘车人魏某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七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魏某法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姬某军因未取得驾驶证并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应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魏某桥无责。经查明被告事故车辆晋M9F3XX号轻型仓栏式货车,车辆所有人系被告姬某波,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但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运城市万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点有两个:

  一、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是否能作为本案的被告?

  本案事故车辆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故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故被告国任山西分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国任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法、发某菊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律师分析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指出,交强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安全。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而设立的。如果交强险的免赔条例以及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免责条例、条款拒赔,就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来让受害者白白承受损失。最高法于2012年12月2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确定了驾驶员如果存在无证驾驶等行为,受害者请求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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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于洋洋(实习律师)

  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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