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有什么不同?

2019/08/29 11:22:27 查看1403次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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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情鉴定是指通过法医调查取证或有医院证据,颅脑受到物理撞击,伤情症状危及生命应按重伤标准治疗。也可根据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犯罪情节,来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大脑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的恢复程度。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什么时候进行鉴定?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进行),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若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伤情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进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提出鉴定的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可由当事人、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双方、公检法等送检部门申请,委托主体较宽泛。

  鉴定意义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危害生命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鉴定标准的依据不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而伤情鉴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李毅博

  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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