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摔倒,公交公司不赔偿损失?真相是...

2019/08/29 11:25:21 查看1003次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某日,张阿姨乘坐公交车回家,公交司机在车辆起步后突然急刹,张阿姨摔倒受伤并昏迷,随后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张阿姨住院治疗期间,公交公司员工虽到医院探望,但态度坚决称公交公司一方没有责任且拒绝赔偿。张阿姨作为受害者,反而成了没理的一方。张阿姨的亲属经朋友推荐,到我所进行了咨询。我所专业律师了解张阿姨情况后,多次到医院探望。在现场通过录音、摄像的方式采集证据,并与公交公司员工当场辩论,依法依据争取张阿姨应获得的赔偿项目。避免了张阿姨及亲属受对方语言误导,失去应得赔偿。有了专业律师主持公道,张阿姨便放心将案件委托给我所处理,自己可以安心养伤,亲人们也免去了口舌之争和奔波之苦。

  案件处理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了解到张阿姨在治疗期间,多次与公交公司讨论赔偿事宜。而公交公司方称乘客在乘车期间应扶好坐好,也尽到了语音提示的义务,不能因为是在公交车内摔倒,就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方愿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只赔付4万5千元;公交车司机称将张阿姨送到医院时,诊断只是头部皮外伤,没见到有骨折等其他严重伤情,对张阿姨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表示质疑,也拒绝赔偿任何费用。

  57岁的张阿姨突然遭遇事故住院治疗,而事故另三方都在推诿,仅垫付1300元后不再赔偿任何费用。首先我所专业律师为张阿姨及亲属梳理了案情,讲明像张阿姨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及公交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应该给予合理赔偿。专业律师依法依据的分析,让不知所措的张阿姨一家先吃了“定心丸”。

  其次我所律师团队积极收集案件相关证据,从张阿姨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相关的记录来看,急诊科以“头皮挫裂伤”为由收入医院治疗,后期进过各项检查,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T1-T4压缩骨折。据司机所说张阿姨没有明显外伤,但经过检查确认张阿姨为胸1-2、胸3-4椎体压缩骨折,即胸部椎体受伤。很多情况下老年人因骨骼脆弱,摔倒后虽外表看不出受伤,实则可能受伤较严重,结合诊断情况及我所职业法医意见:老年人身体恢复能力较差,此伤情对后续生活也将造成一定影响。2018年8月,张阿姨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2条款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如果因意外伤害,伤到头部、脊椎等敏感部位,切不可大意,必须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

  张阿姨虽57岁,但与洛阳市某商贸公司签订了《返聘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出纳一职,每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因张阿姨住院治疗及出院疗伤修养期间,未到公司工作,按公司规定停发工资。我所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为张阿姨争取误工费的赔偿。

  案件结果

  庭审时,保险公司及公交公司洋洋洒洒列举证据辩驳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所律师有理有据的进行反击,令对方一一败下阵去,同时列举完整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为张阿姨争取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张阿姨与公交公司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其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张阿姨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及公交公司共赔付张阿姨近16万元的损害赔偿。

  公交公司不服判决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案件提示

  本案中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张阿姨4万5千元,公交公司以乘客没有扶好坐好为由拒绝赔偿,甚至对张阿姨伤情表示质疑。最终,我所律师为张阿姨争取到近16万元的赔偿,主持了公道。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应被对方言论误导,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一旦遇到纠纷,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争取更合理的赔偿。

  赠送锦旗

  张阿姨及其爱人李先生拿到赔偿款后,赠送我所锦旗一面以感谢我所律师对其伤情的关爱,为处理案件连日奔波,不畏艰难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不仅拿到了合理的赔偿,更为张阿姨一家主持了公道。李先生亲自将锦旗交到孙小玲律师手中,感激的说道:“就像锦旗上写的‘依法为民解忧,真情温暖感人’”。

  “光法”二字的寓意是让法律像阳光一样。我们是一家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每一位光法人都像阳光一样温暖。真情实意为当事人考虑,用心耐心为当事人服务,积极效率为当事人办案。光法人以行为回馈社会,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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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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