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单方委托伤残鉴定是否有效的讨论

2019/08/29 11:33:04 查看1843次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伤残赔偿金在所有赔偿项目中是十分重要的,如何得到这笔赔偿,就涉及到司法鉴定这一环节。实践中一般都是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一方向法院提出,法院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那么在进入诉讼程序前,代理案件的律所、处理案件的交警队这些机构能否委托鉴定,该鉴定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呢?

  关于单方委托是否合理的讨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材料正确充足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应当受理。单方委托鉴定是应被允许的。

  单方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

  效力问题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属于证据,证据应当经过质证。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能证明该鉴定意见有重大瑕疵。否则,法院对于重新鉴定应不予准许,应该对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在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多、法官员额改革的今天,司法资源已然严重不足,若进入诉讼程序后再进行鉴定往往在效率上有所欠缺,而鉴定是一项时效性强的项目,这样就容易导致结果不公。故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对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一概而论,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准予重新申请鉴定和不准予的决定,否则就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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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冠博

  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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