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以砍头息牟利,以网络软暴力催收,套路贷如何判?

2019/08/29 16:36:19 查看1176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犯罪团伙首先是在发放贷款之初就要以各种服务费为名收取高达15%至30%的“砍头息”,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在受害人逾期不还后,不断升级催收方式,逐级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电话轰炸、发送侮辱话语、PS 淫秽照片等手段,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朋友进行持续骚扰、威胁、恐吓,迫使受害人缴纳“砍头息”、虚增的高额“逾期费”。“数钱数到手发软,奖金拿到心发慌”。 据陈某供述,他把巨额奖金一直存在银行卡内不敢使用,就连家人都不敢告诉。此案犯罪团伙创设“贷款超市”,其中列有大量网贷APP。如果借款人无力还贷,犯罪嫌疑人就诱导他们到其他网贷平台贷款。

  【张涛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套路贷构成犯罪的,主犯要承担犯罪行为全部的刑事责任,如果判决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由此可见,如果你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那么是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2、如果你身为套路贷的一员,明知是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参与的,那么有以下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其中“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这个认定,要以认知能力、从业经验、次数和手段、得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是否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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