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代理曾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取保后最高检核准不追诉

2019/08/31 17:50:30 查看1106次 来源:苏湖城律师

  摘要:【案情介绍】1994年10月的一个夜晚,秋意渐致,路面有冷风吹过,街上行人稀少,曾某,男,19岁,因在外找工作过于劳累在福州西湖公园附近的一块石凳上睡着。在石凳不远处有一人影浮动,似乎在暗中观察,在黑夜笼罩下,显得影影绰

  【案情介绍】

  1994年10月的一个夜晚,秋意渐致,路面有冷风吹过,街上行人稀少,曾某,男,19岁,因在外找工作过于劳累在福州西湖公园附近的一块石凳上睡着。在石凳不远处有一人影浮动,似乎在暗中观察,在黑夜笼罩下,显得影影绰绰,看不真切,后经公安查明,该人系被害人郭某,男,案发时60余岁。

  在曾某睡下后,郭某蹑手蹑脚的朝曾某走进,准备实施他的计划。郭某把曾某唤醒并拿了些吃的给曾某,期间与曾某有一搭没一搭的聊着,询问曾某为何独自一人在这睡觉等等。经曾某讲述,郭某得知曾某要找工作,便以可以帮曾某介绍工作为由将曾某带至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附近的一家店面,让曾某暂时住在这里,当晚曾某便与郭某同榻,在店内睡下。

  当天夜里,曾某三次受到惊动从睡梦中醒来,均发现郭某正在对自己实施猥亵等不轨行为。前两次曾某十分生气并欲离开,郭某均以道歉和许诺帮忙找工作等方式将其留下;曾某第三次从睡梦中惊醒,发现郭某又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准备实施反抗,郭某为达到猥亵及压制曾某反抗的目的,便将水果刀架在曾某脖子上,威胁曾某说“再反抗就将你杀死”,曾某出于害怕而不敢反抗,导致郭某三次均猥亵侵犯成功。遭受猥亵后的曾某躺在床上哭泣,郭某嚷着威胁曾某说“再哭就将其嘴巴割掉”并拿刀在曾某面前比划。曾某一边哭一边穿起裤子在床上坐起来,又气又恨趁郭某不注意便上前抢走郭某手中的刀,朝被害人郭某颈部猛刺,郭某举手阻挡未果摔倒在地,曾某继续持刀猛刺郭某颈部位置,期间曾某还拿硬物砸郭某,直至郭某无法动弹。据曾某反映,当时因害怕郭某不会放过自己,所以当时曾某是想把郭某杀死。此后,见郭某没了动静,曾某便将刀及砸郭某的硬物拿走,并在店里抽屉拿了800元现金及一部无绳电话子机,后刀、砸郭某的硬物及无绳电话子机被曾某扔到河里,并在河边睡下,直到天亮后坐车回龙岩。事后,郭某被发现死于案发现场,经法医鉴定郭某系右颈部被切割致右颈总动脉断离而死亡。

  案发后,公安即对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是一直未发现系曾某作案,直至2016年10月份,福州市公安局经过技术侦查比对掌纹信息,才确认了曾某的嫌疑人身份,并以曾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及按规定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事后犯罪嫌疑人曾某家属委托苏湖城律师团队作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故意杀人致死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苏湖城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深入研究当下理论观点和实务判例,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分析本案具体情节。经过研究、论证、分析,苏湖城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016年10月份才被公安机关确定身份并刑事拘留,时间间隔22年,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本案应当依照1979年刑法第77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已超过刑事追诉时效,本案曾某已经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本案符合不予追诉的条件。

  【律师辩护意见】

  本案曾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发生于1994年,处于1979年《刑法》生效并实行期间,其于2016年10月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此涉及到新旧刑法适用的法律问题,苏湖城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符合不予核准追诉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追诉的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曾某涉嫌故意杀人发生在1994年,2016年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已超过刑法规定最长20年的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已过法律规定期限的犯罪行为人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与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完全一致),本案曾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司法机关认为本案曾某故意杀人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从1994年起计算至2016年现已超过20年,已超过刑事追诉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曾某涉嫌故意杀人发生在1994年10月15日,22年后在2016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超过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20年的追诉时效,因此本案需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照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民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措施,而曾某在2016年10月13日才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此前并没有因为涉嫌故意杀人而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故对曾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只能在法定的20年追诉期限内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本案事发有因,曾某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已经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符合不予核准追诉的法定条件。

  1、曾某已经获得被害人郭某家属的谅解,并已向被害人郭某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曾某与被害人郭某家属于2016年11月20日达成《刑事和解及赔偿协议书》,并于当天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案件发生后,曾某及其家属主动与我们联系道歉,并积极与我们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现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刑事和解及赔偿协议书》,由曾某赔偿我方人民币28万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据上,我们同意对曾某予以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曾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曾某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被害人家属对曾某亦表示谅解,对曾某不核准追诉不会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导致产生社会矛盾。

  曾某家庭经济收入低,为赔偿被害人郭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向多人举债,在《刑事和解及赔偿协议书》中与被害人郭某家属约定共赔偿28万元,于2016年11月20日支付16万元,另10万元从取保候审解除后曾某的保证金中由经办公安直接支付给被害人郭某家属,余款2万元出具欠条给被害人郭某家属,以上赔偿金支付方式被害人郭某家属认可并都签字同意,并且表示:“甲方对曾某涉嫌故意杀人致使受害人郭某死亡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对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曾某因故意杀人罪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乃至本案不追究曾某的刑事责任均无异议。同时,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不得对曾某因致使受害人郭某死亡所造成的民事经济损失提起任何的法律诉求,也不能就刑事或者民事部分进行申诉或信访。”

  2、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曾某并非有预谋的犯罪,被害人郭某也具有重大过错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曾某1975年11月出生,本案发生在1994年10月,曾某未满19周岁,社会经验缺乏,而被害人郭某(1928年12月出生)以食物和介绍工作为饵引诱曾某到其住处,并在当晚多次猥亵嫌疑人曾某,被害人郭某为逼迫曾某顺从将水果刀放在曾某脖颈上进行威胁,曾某难过大哭,被害人郭某此时却威胁再哭就用刀割曾某嘴,曾某伸手夺刀,双方在拉扯打斗过程中最终造成被害人郭某死亡。本案事出有因,请求司法机关考虑被害人郭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曾某主观恶性较小,案发时其因被猥亵无助才临时起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考虑到本案发生以后至今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包括被取保候审至今,嫌疑人曾某一直规规矩矩,老老实实安守本分做人,没有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对其不予核准追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五十三条:“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必须追诉的第三个条件来看,本案中曾某已经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也承诺不会就本案刑事或民事部分进行申诉和信访,不追诉并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曾某二十多年里都未再犯罪,并组成了一个家庭生育子女。案发至今已过二十多年,曾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司法机关对其不再追诉,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一个完整的家庭得以维持,促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综上,嫌疑人曾某不符合应当再追诉的法定条件,请依法对嫌疑人曾某不予核准追诉。

  【办案效果】

  此案因涉及到人命大案,案件经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确认后即报福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苏湖城律师多次跟市公安局经办警官和市检经办检察官沟通辩护观点,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苏湖城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同意批准逮捕,曾某在苏湖城律师介入十多天便获得取保候审释放。

  考虑到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苏湖城律师团队通过查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新的核准和不予核准追诉的四个故意杀人案件中,两个是没有赔偿谅解被核准追诉,两个有达成赔偿谅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核准追诉,有鉴于此,苏湖城律师努力促成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将相关案例提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并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分析论证本案已不符合必须追诉的条件,力促检察院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最终采纳苏湖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曾某不予核准追诉。福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案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当事人终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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