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承担

2019/09/01 11:12:37 查看982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赔偿责任主体是谁?

  2017年的下午,小北驾驶煤矿车辆从煤矿出发,怎料在一个转弯路口与小东驾驶的货车相撞。当时双方司机并没有发生什么危险,只是小东的货车被撞废了。交警到达现场,经过勘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小东觉得自己损失最大,于是向小北主张货车受损修复期间的停运、利润损失以及司机工资、路费、保险费等损失。

  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坏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小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第一,小北驾驶车辆肇事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其系煤矿司机,且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有关赔偿责任应当由煤矿承担。

  第二,小东受损车辆在事故发生及修复期间,正用于其所承包的煤炭运输工作,因受损不能继续营运,以至小东预期的可得利益未能获得,煤矿依法应当对其造成的,小东车辆停运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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