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诈骗如何有效开展辩护?

2019/09/01 14:12:35 查看1085次 来源:张骏平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周梦梦、陈某甲以假名负责签收成品,被告人姜小杰以假名负责签收饰品,后在义乌市兴中小区22幢18-4号店面分别使用孟乐、李杰、张磊的假名,从季某、毛某等三十九名被害人处采购饰品或委托加工饰品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9月26日(9月26日止共计骗取货款32568元人民币)离开店面,被告人周梦梦、姜小杰继续在该店面内实施诈骗,骗取货款及加工款共计人民币1062866元。其中被害人何某乙43125元、丁某27216元、李某乙117840元、欧阳某13560元、王某乙9267元、彭某20865元、李某丙9479元、杨某9703元、肖某35090元、江某77730元、何某丙11615元、苟某20029元、余某6966元、卢某54580元、宋某清6302元、任某45600元、王某甲26628元、龚某乙35471元、刘某乙42145元、王某丙12931元、廖某28766元、张某10910元、王某丁7320元、李江11435元、谢某16242元、毛某40738元、李某丁46191元、黄某4485元、贾某15771元、李某甲10675元、刘某甲24376元、蒋某甲27625元、吴某丙8310元、蒋某乙28635元、童某17318元、白某4300元、陈某乙9373元、王某戊74365元、吴某丁35565元、熊海青14324元。2013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周梦梦、姜小杰伙同葛文明逃离义乌。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系共同犯罪,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有效辩点: 共同犯罪中,组织者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其他参与才以自己实际参与的犯罪进行量刑,陈某某个人参与的犯罪数额量刑三年以下。

  判决结果:辩护人张俊平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其犯罪数额应以其所参与诈骗的货物认定,且诈骗货物已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甲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资料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