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不跟我结婚了,彩礼能要回来吗?

2019/09/02 15:07:59 查看969次 来源:信金国律师

  彩礼,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以赠与行为来对待彩礼。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又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

  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而一般的赠与行为是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往往是迫于民俗的压力。

  下面信金国律师以一起案例带你深度分析!

  案例简介:

  李雷在外做生意赚了不少钱,经媒人介绍相中一姑娘韩梅梅,两人于2012年订婚。

  订婚后给付韩梅梅家30万元彩礼,但后来双方接触多了,觉得两人性格不和,矛盾也越来越多,双方都很理智,决定不结婚了。

  但对这30万元彩礼产生了分歧,李雷认为这30万元是自己辛苦做生意挣下来的,给你彩礼钱是为了结婚,既然双方都不结婚了,彩礼应该返还。

  可韩梅梅认为结婚不成是两个人共同的责任,给付彩礼是自愿赠与的行为,坚决不给退还。

  这样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信金国律师分析:

  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

  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则彩礼的赠与行为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彩礼的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当然如果在缔结婚姻之前对于彩礼有合理的支出,提供相应证据,则可以酌情返还。

  所以韩梅梅应当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的判定。

  即当事人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当事人给付彩礼后,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需要返还。

  只是在第(二),第(三)条的情形下才只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已缔结婚姻和未缔结婚姻发生的彩礼纠纷案例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也有一些情况是不予返还彩礼的!

  1、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的。

  2、同居时间、彩礼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已经育有子女等情况,可以作为确定彩礼返还数额的因素。

  以上就是彩礼的相关问题,相信大家对彩礼问题应该会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但是有些彩礼涉及到的东西往往是比较复杂的,也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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