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款首付,夫妻双方离婚诉讼中对此该如何处理?

2019/09/03 10:53:41 查看1330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男女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的房产分割问题,一般是比较常见的财产争议,尤其是现下较多夫妻都是依赖双方或一方父母凑齐首付,在离婚过程中,对父母出资部分的房产价值一般会发生较大争议。本律师将通过近期代理的一宗案件拟向大家阐述该类事项在法律层面的基本思路。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为被告男的母亲,被告女、被告男于2009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9日,被告女购买案涉房产。原告向被告女在购房前后一段时间就购房款首付、购房税费、中介费、装修费等转账总计387280元(仅限于有银行转账记录部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二、如涉案款项为借款,借款本金的数额及利息问题;三、本案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逐一分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女抗辩转账系其与原告、被告男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被告女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女未就涉案款项的用途或者性质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父母在子女购房、装修及偿还房贷时的出资,基于双方亲子关系,往往未签订借款合同,在父母未明确表示涉案款项系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资金出借,父母有权要求子女返还。因此,涉案款项系借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对借款本金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原告向被告女转账金额为387280元(购房期间转账174700元+偿还房贷期间的转账207100元+装修期间POS单5480元)。原告主张的购房时交付了30000元定金、向中介中联地产支付的15000元佣金、因购房缴纳的税费、2010年至2016年期间其他月份的偿还房贷的款项、装修款及大部分电器款等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男虽然认可上述款项,但鉴于被告男与被告女目前的婚姻状态以及其与原告之间的亲子关系,结合被告男在离婚纠纷一案中对债务金额的主张,法院对被告男确认的事实不予采信,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亦不予支持。故本案借款本金为387280元。各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述债务存在于被告女、被告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款项系用于购房、装修及偿还房贷,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女、被告男应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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