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变抢夺刑期少十年

2017/01/19 15:07:08 查看685次 来源:沈佩杰律师

被告人肖某,1992年8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6年刑满释放。出狱后,肖某沉迷赌博,为了凑集赌资,肖某又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2年8月2日,肖某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事实:2012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肖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缪家村桥西某民居,趁陈某不备,将其掐到在地,抢走其价值7600元的黄金项链1条。二、盗窃事实:2011年7月至 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盗窃作案3次,窃得财务共计价值158532元。同时检察院指控其抢劫系入室抢劫。

由于案件系较大案件,并且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故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沈佩杰律师为肖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沈佩杰律师调阅了相关案卷,并询问了被告人肖某,对案件所发生的细节和肖某进行了核实,并结合相关证据,沈律师对案情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沈佩杰律师认为,该案指控盗窃事实有证据支持,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是对于抢劫的事实,被告人一直否认,声称自己仅是抢夺,且本案能够认定抢劫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口供,并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抢夺犯罪在三年以下量刑,而入室抢劫犯罪则无论犯罪金额大小均在十年以上量刑。因此是否构成抢劫罪,对于当事人的量刑影响巨大。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围绕检方指控的抢劫罪到底是否构成展开。检方为了支持其起诉,又提供了一份勘验检察笔录,证明被告人系入室抢劫,请求法院就抢劫罪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检方抢劫罪的指控,沈佩杰律师进行了有力辩护。首先,沈律师提出刑法的原则应当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限制公权力扩大使用,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当排除合理怀疑,这些都符合当前的法治改革理念。然后,针对本案案情,沈佩杰律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1、本案证据不足,能够直接证明抢劫事实的仅有一份被害人的口供,被害人称被告人趁其不备,将其掐倒在地,抢走其价值7600元的黄金项链,辩护人认为受害人与本案被告人具有厉害关系,被害人做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口供并不客观。普通人是无法分辨“抢劫”和“抢夺”的区别的,被害人很可能是将被告人的抢夺行为误认为抢劫。2、本案被害人称被告人将其“掐倒在地”,但是案件的证据中并没有对于被害人脖子的验伤记录等证据,不能印证其事实。3、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过程及在庭审过程中均否认具有抢劫的行为,承认有抢夺的行为。被告人的辩解与被害人口供不一致,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应当采信被告人的辩解。

辩护人的观点有理有据,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2013年10月12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肖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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