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辞职申请,还能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吗?

2019/09/03 15:09:35 查看1447次 来源:文开齐律师

  导读: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让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给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但是劳动者提交了辞职申请之后,用人单位不兑现承诺。劳动者应该怎么维权?下面我们看看李先生是怎么拿到经济补偿金的。

  基本案情:

  李先生2016年3月18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9年3月17日-2024年3月17日。本来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5000元,但是公司一直未足额支付。期间李先生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但是公司不予理会。2019年3月19日公司与李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李先生相应的经济补偿,结果当天李先生提交了《员工辞职单》之后,公司不兑现承诺,不支付经济补偿。无奈之下,李先生又在公司工作十几天,2019年4月22日以公司拖欠工资、无故克扣工资为理由,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进展:仲裁结果公司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52500元。

  文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22日解除,并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单作为证据。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19日解除,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用人单位除了提交《员工辞职单》,未提交考勤记录来证实劳动者的离职日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劳动者离职日期,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公司未提交劳动者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应认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无故克扣工资的事实,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