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犯罪的界定

2019/09/03 19:00:07 查看1126次 来源:申思律师

  最近接触了一起非法行医犯罪,本罪名并非常见刑事犯罪的典型类型,但随着律师介入案件的深入开展,总结了一些体会和各位刑事大咖分享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医,是指以医生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但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杨玉香没有开展诊疗活动,不存在持续、不间断、宣传、开业诊疗等行医的事实。

  实践中,因非法行医行为直接致人死亡的案件刑期就在十年以上,最近律师接触到的这起案件是被动型非法行医,且根据死者鉴定报告显示,并非主要导致死者死亡的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杨玉香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造成就诊人死亡这一情形,因此也不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

  代理非法行医罪一案,需要区分非法行医行为是长期的、稳定的还是偶尔的,区分导致患者后果的因素来源,是唯一的、致命的,还是其他诱导因素,辅助作用,且结合当事人平时的工作,生活习惯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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