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2019/09/04 09:35:48 查看1435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支付工程款。同年8月1日,法院判决甲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判决生效后,甲未履行,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仍未履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该工程,拍卖成交价为7000万元。2019年5月1日,乙提起诉讼,要求在上述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乙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丧失,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方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工程款之日至乙起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日,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期间,故法院认定乙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丧失,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因此,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时,应同时提起承包方在发包方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免耽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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