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买卖等零售行业,交易对手到期不付款怎么办?

2019/09/04 11:23:24 查看1004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2018年10月2日,原告与被告水果市场偶遇,双方留了联系方式。10月6日被告与原告商谈买卖苹果的价格与数量,订购苹果791件,24521斤,每件平均95元,共计75145元。2018年10月8日晚上8点左右,货送到平湖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被告指定原告将货物送到了被告指定的水果行处,但拒不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条,在收条中承认收到原告价值75145元的苹果。

  被告水果行作为收受苹果的店铺,对于被告拖欠货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呢?

  原告只是按照与被告的约定将货物运送到被告水果行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证明被告水果行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不能证明被告水果行归被告所有或被告系该果行的员工,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要求被告水果行支付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拖欠的相应水果款项。

  针对无诚信的商家或者交易对手,一般建议大家在平常交易过程中注意留心收集对方财产线索,签署合同、约定好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在诉讼阶段将自身权益最大化。

  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交易当时就要规定清楚交易条件,尤其是对收款日期要作没有任何弹性的规定。 另外,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合同、契约、收据等),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公章。交易达成之后,要经常观察客户的经营状况,及时察觉其异动。如果客户出现异常的变化,一般事先会有一些征兆出现,如进货额突然减少,处理并不滞销的库存商品,拖延付款,客户单位的员工辞职者突然增多,老板插手毫不相干的事业或整天沉溺于声色之中。还有些外部环境的变化也要及时察觉,例如客户附近的房子上用红漆写下了"拆迁"字样,说明客户商店近期内就要关门拆迁。如果发现这些情况,要立刻结账,防止客户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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