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的年终奖,你能拿到吗?

2019/09/05 10:37:02 查看1021次 来源:邹尊豪律师

  每逢岁末之时,总有一些客户来咨询,想要从现单位离职,但又有些“不舍得”,仔细询问才得知,原来是“纠结”辛苦干了一大半年,单位的年终奖却拿不到手,离职前有点犹豫,又想“坚持”,又想马上离开,结果自己“痛不欲生”。

  诚然,年终奖始终是员工心头之重,对员工来说,获得一笔不菲的奖金,是对自己辛苦勤劳一年的肯定与回报;对用人单位来说,付出一笔不菲的奖金,能够让一个员工一年兢兢业业,并且来年继续留任的重要“武器”。所以,员工中途离职,让原本运转良好的年终奖体系暴露出“故障”,用人单位不愿发,员工不愿放,双方之间往往产生争议与纠纷。

  查阅上海市2015-2017年的法院判例,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实务中,关于中途离职的员工能否获得当年度的年终奖,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不同用人单位对不同岗位的劳动者可能有不同的薪资发放规定,应当根据相应的规则进行判断,既不侵害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利,亦需保障员工的基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被侵犯。

  很显然,在实务中,劳动者的想法是,辛苦了几个月,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成本,就应当获取相对应的报酬,工作未满1年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以比例折算。用人单位的想法则是,年终奖是对劳动者持续工作一年时间的奖励,更是对来年未来工作的激励,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利,劳动者一年工作未满,当然不能拿走年终奖。那么,如何平衡双方之间的矛盾?

  我们先来搞清,什么是年终奖?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国家统计局在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中进一步解释了“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我们可以清晰地分辨,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具有奖励劳动者的性质,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设定年终奖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年终奖亦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范围内所掌握的权利。

  在搞懂年终奖的定义和性质之后,前文所说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可以简单的分为3种类型。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就年终奖问题进行约定

  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年终奖的发放,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政策中亦未对年终奖做出任何形式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完全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发放多少年终奖,何时发放年终奖。法律对未约定的年终奖,给了用人单位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利。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年终奖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年终奖部分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以书面方式加入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单独的薪资计算文件中,我们认为,根据双方平等自愿的协商,如达成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发放。

  但如果双方约定了发放年终奖的范围不包含离职人员或必须工作一整个年度的,则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约定不发放年终奖。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明确约定年终奖,但在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政策中规定了相应的年终奖制度,则双方亦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

  当然,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不同的举证方式、举证内容、质证意见等,也同样会对年终奖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请务必注意证据的形式、证明事项、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

  律师提示:

  年终奖的争议,大多还是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明下的情况。为了减少年终奖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应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充分协商的原则,建立明确的年终奖约定。

  对于劳动者来说,建议在入职前、签订劳动合同前,能够主动询问公司年终奖制度或政策,并能就年终奖问题与公司达成充分的一致,尽力保全自己的利益。

  同样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设定年终奖是为了进一步留住人才,奖励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应当充分考虑年终奖的发放制度与发放范围,并作出明确的、书面的政策或规定,避免劳动者的误读误解,从而避免与劳动者就年终奖问题发生纠纷或争议。

  如您遭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以获取最佳的法律帮助。

  邹尊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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