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界限探讨

2019/09/05 16:47:29 查看1356次 来源:张忠明律师

  【罪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6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

  【侵占罪立案标准2万元以上】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江苏地区一般以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认为是“数额较大”。

  【司法实践认为两罪属于互不包容的关系】

  许多法院都认为,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该法律条文中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而不包括国家和单位。国家和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以下近几年是持该观点作出的判决,(2018)桂0102刑初329号、(2018)吉0702刑初158号、(2018)晋1121刑初58号、(2018)内2531刑初40号、(2016)桂0102刑初322号、(2014)柳市刑二终字第44号、(2017)苏1281刑初396号、(2015)兴立刑初字第1号、(2017)粤1971刑初2717号、(2019)湘10刑终71号。

  【将“他人”解释为仅指自然人的不合理之处】

  首先,普通侵占与职务侵占有极大的共同之处。侵占罪第一款规定了普通侵占,即委托物侵占,委托物侵占侵害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其侵害的法益同样有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其行为模式的本质其实也是相同的。(注:司法实践中认为,职务侵占罪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P1021中有较强理由反对此观点,具体不做赘述。)

  其次,普通侵占的法定刑低于职务侵占,职务侵占是比普通侵占更值得苛以刑罚的行为。普通侵占中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职务侵占中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刑的轻重不同,表达了刑法对某种法益保护程度、某种行为禁止程度的轻重的不同,职务侵占罪法定刑高于普通侵占罪足以说明,我国刑法认为职务侵占行为是比普通侵占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应责以更严厉的刑罚。

  再次,公民个人的财物与单位财物理应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因为,不论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还是单位所有的财物,最终因这些财物受益的始终是一个个自然人。换个角度,若是认为单位所有的财物应当受到比自然人财物更低的刑法保护,那么将导致持此想的人们在投资、创业等时都会有所顾忌,以致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

  最后,来谈谈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情形,小李职务侵占数额3万元,小张侵占他人财物3万元。此时职务侵占3万元的小李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小张却会因侵占罪受到刑事处罚。这种情形下,两人侵占数额均是3万元,理应受到更重处罚的小李意外脱罪,而理应受到更轻处罚的小张却要负刑事责任。

  导致这种不合理处理的原因,就是将【侵占罪】中的“他人”解释为仅指自然人。

  【“他人”更为合理的解释应当是什么】

  自古以来,识字之人如黄河之沙不可数也,但这并不意味着识字的人便能写出好文章来,否则人人皆可以是苏轼、李白这样的大文学家。可见语言的精髓是通过文字的排列组合成句,而表达其含义。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中“他人”的解释显然是忽视了这一点。本法条中,不应当将“他人财物”中的“他人”与从“财物”分离解释,而是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一并解释。“他人财物”侧重表达的意思应为非自己所有财物,即此处“他人”侧重表达的意思是“非己”。

  进行“比较解释”后,或许会有所帮助。以下是台湾地区、日本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

  【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侵占罪】

  台湾刑法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335条(普通侵占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36条(公务公益侵占罪、业务侵占罪)

  对于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338条(侵占电器与亲属间犯侵占罪者,准用窃盗罪之规定)

  【日本刑法中的侵占罪】

  第三十八章 横領の罪

  (横領)

  第二百五十二条 自己の占有する他人の物を横領した者は、五年以下の懲役に処する。

  2 自己の物であっても、公務所から保管を命ぜられた場合において、これを横領した

  者も、前項と同様とする。

  (業務上横領)

  第二百五十三条 業務上自己の占有する他人の物を横領した者は、十年以下の懲役に処

  する。

  (遺失物等横領)

  第二百五十四条 遺失物、漂流物その他占有を離れた他人の物を横領した者は、一年以

  下の懲役又は十万円以下の罰金若しくは科料に処する。

  (準用)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の規定は、この章の罪について準用する。

  比较日本刑法典、台湾地区刑法,不难发现台湾地区和日本均将【普通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归入同一章节【侵占罪】中。台湾地区刑法、日本刑法中认为,首先普通侵占与职务侵占同属于侵占罪,同时,侵占罪中的职务侵占应比普通侵占责以更严厉刑罚,而对遗失物、漂流物的侵占则应责以较轻的刑法,这与我国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罚的规定是相类似的。台湾地区刑法中,直接认为职务侵占与普通侵占具有相同的基础行为模式;日本刑法中,更是直接在职务侵占罪中载明“他人の物”一词,虽说中日文化有显著差异,但是日本刑法典职务侵占罪中直接使用“他人の物”一词,对解释我国刑法中“他人财物”无疑具有参考意义。

  总之,将“他人财物”的他人解释为包含单位所有财物看似有不符合罪刑法定嫌疑,将【侵占罪】普通侵占认为与【职务侵占罪】行为模式相同看似不符合体系解释嫌疑,但是如此解释却可以带来更为公正的结果,使不同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关系更为和谐。反之,若是以停滞不前的姿态机械地解释刑法,不去积极探索、解释刑法条文的意义,将导致不公正的裁判层出不穷,导致刑法缺陷被放任乃至扩大,刑法的发展和完善也会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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