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是否还能够拿奖金

2019/09/06 15:40:25 查看1336次 来源:徐远翔律师

  劳动仲裁中有许多员工离职与公司发放奖金产生纠纷有关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离职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奖金呢,分析这个问题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奖金的性质是什么。

  一、奖金的定义

  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中包括奖金,平时我们所说的绩效奖、考勤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项目分红、长期激励奖等各种名目的奖金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离职无权获得奖金”的正确理解是,并不是单位拒绝支付奖金,而是将员工在职作为奖金的获得条件,认为离职的员工本来就无权获得奖金,因此无需支付。对这一观点的争论也是实践中大量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

  二、司法实践中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1.保护员工利益派

  这种观点认为,即使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约定或规定“离职员工无权获得奖金”等,也属于排除劳动者法定劳动报酬权的无效条款。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奖金也是其正常的劳动报酬,员工手册规定提前离职的不享受奖金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属无效。奖金属于合法的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2.平衡派

  这类观点不直接对“离职员工无权获得奖金”做是非判断,而是侧重审查双方是否有过合同约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规定。奖金是否发放虽然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但并非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决定:用人单位在作出是否发放奖金的决定时,必须符合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及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如规定员工主动辞职则不具备奖金发放资格,实际增加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奖金发放条件,在缺乏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或告知的情况下,应当按比例折算。如果缺乏明确的合同或制度依据,法院还可能会着重考量员工是否明确知晓提前离职的后果,是否对此有心理预期[3]。如员工对于提前离职将可能无法获得奖金是有心理预期的,但其仍选择辞职,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3.尊重单位用工自主权派

  这种观点认为,在双方就年终奖发放条件及金额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公司以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未工作满整年而不同意支付年终奖并无不当。

  三、最后

  关于员工离职是否应当发放奖金的问题,实践中分歧较大,受多种因素影响,且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存在不同审判观点。本人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与奖金问题的处理上,有意识地与员工就奖金的发放进行明确约定,如果有《员工手册》或相关的奖金发放、绩效考核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或修改,公示并要求员工签收。在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下,注意离职时将双方金钱给付方面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文件了结清楚;在单方解除员工时,注重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考虑到违法解除的成本可能还包括尚未支付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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