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岗位和工资企业是否有权变更

2019/09/06 15:42:20 查看1181次 来源:徐远翔律师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在两种法定变更情况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②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单位可以变更合同。

  现代企业面临激烈竞争,经济形势不好造成行业性亏损,企业需要扩大规模或缩减不适应需求的生产线;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重组,导致岗位发生变化;企业资金难以回笼,在经营状况如此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定岗定薪、岗变薪变”成为企业通常的做法,具有合理性。如果强制性地要求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保持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固定不变,既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本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是合理的,应当予以允许。

  那么,企业如何才能合理使用用工自主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本人提供如下思路供参考:

  (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企业用工自主权不能滥用,应受到限制。

  1. 协商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提出变更内容,毕竟会对员工的利益造成影响,故为减少矛盾,企业首先应与员工进行协商后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合理性原则。调岗又调薪,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企业不能滥用其自主权。合理性应从岗位变化的相关因素判断,劳动立法均规定在企业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法裁员或者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认为此时如能变更则不用解除或裁员,更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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