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 信金国

2019/09/09 14:05:19 查看1035次 来源:信金国律师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非常繁琐的问题,因为涉及到的东西特别的多,这也是在办案审理中特别头疼的事情,因为部分财产很难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到底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只要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八种收入归双方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例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开设商店或公司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例如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发明的收入,或者他们制作的电影的著作权或文章版权收入等);

  (4)继承或捐赠获得的财产 (通过继承或捐赠获得的财产不是每个人想象的归个人所有,而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果双方家中的老人在立遗嘱前明确说明他们的遗产归自己的子或女的,那么就属于单人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要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破产安置补偿;

  (8)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支付一次性费用的结婚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要声明的是,并不是结婚以后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早就作出了规定。婚后,有以下几种情况,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例如夫妇另一方走在路上碰到安全事故等某些出现意外,受了伤,另一方赔付的医疗费用是归属于受伤者的,但通常在医疗费用外还会有某些花费造成,例如误工费等,这一损失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残疾人生活津贴这是残疾人的特殊费用。这种费用非常特殊,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它只能属于残疾者本人。)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说婚姻中很多事情不能避免,但婚姻毕竟是多数人都要经历的,而且每对情侣都抱着相伴一生的期望结婚。

  为了避免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和财产分配之间的冲突和纠纷,婚前协议越来越得到年轻人的认可。

  婚前协议指的是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所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将在结婚后生效。

  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就双方的财产和债务范围及其权利归属达成协议,以避免将来一方离婚或死亡时发生纠纷。

  有人觉得签订婚前协议是算计对方,都要成为一家人了,还弄这些虚的干什么?

  其实签订婚前协议才是对婚姻最大的尊重,这样可以避免功利性质的婚姻,也可以让双方没有压力的在一起生活。同时,还能证明两个人在一起真的不是为了钱。

  签订婚前协议并不是婚后两个人各花各的,在生活上,老公还是要为家庭支出做贡献。在节日上,老公也可以选择给老婆惊喜。

  换句话来说,如果一方事业失败、或者双方婚姻失败的话,双方可以只对自己负责。

  婚姻协议是两个人的事情。它其实不是对对方的不信任,而是更需要双方的信任。

  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在这里提倡大家,在结婚时不妨考虑一下签署婚前协议,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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