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划重点

2019/09/11 09:43:32 查看2138次 来源:冯燕青双证律师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一家外国企业来华将国内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诉请被告赔偿300万元”的案子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获利逾100万元,且其商标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这是我国商标法修改后,上海宣判的首例顶格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司法个案,彰显了以惩罚性赔偿惩戒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价值取向。这对于依法用惩罚性赔偿利器遏制商标侵权行为,进一步净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司法环境,具有典型的样本意义。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机制,规定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所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为用惩罚性赔偿惩戒商标侵权行为扫清了法律障碍,让惩罚性赔偿成为商标权保护标配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原告及其合作商家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能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查明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法院责令其提交有关销售数据、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但其拒绝提交,已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在审理中遂采用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足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被告对其宣传内容不能举证否定真实性的,应当支持原告主张,而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经认定,被告的侵权获利在101.7万元至139.5万元之间。

  同时,新《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所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被告曾因涉嫌侵害原告其他商标及专利权利而被原告警告,后与原告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却又再次被发现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被告原样仿冒原告的商标和产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销售,且产品还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法院最终确定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因侵权获利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超过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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