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1 18:57:45 查看958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一起挪用资金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芦某,涉案总价值达95万元。经查,芦某在某运输站期间,为填补自己赌博的亏空,便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在银行将山西某公司转给该站的95万元劳务费转入个人账户。后为避免行迹暴露,又将其中的50万元资金汇至运输站负责人郝某账户。直至8月9日,公司进行财务核实时发现芦某的犯罪行为,遂报警。目前,犯罪嫌疑人芦某已被该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张涛律师评析】
涉嫌挪用公款罪,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主犯,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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