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名离婚律师张涛:相恋五年终被冷漠结束婚姻,我如何保障我的利益?

2019/09/11 19:02:00 查看1192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与老公恋爱5年,中间分分合合,想真正分开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最终结婚了。婚后总体来说还行。可我总觉得他不够关心我。像产后腰疼他从来不会主动要帮我按摩(他是知道我腰疼的,而且这段时间他也没有上班),我要求他的话,他会说我事多,可还是会帮我按。晚上睡觉之前,他总是玩手机,让我先去睡。可我想两个人躺在床上好好聊聊天,谈谈心。多次我都会说我等你,可等完之后,他上床直接就睡着了。让我心情很不好,而且我这个人心里不能有一点事,有点事,就会整晚失眠。跟他说,他觉得自己没有错。唉,不知道是我想多了,还是他对我感情淡了。我想好好的维持我们的婚姻,可接下来不知道该怎么做?现在自己整天也是不开心,郁闷。现在我们都分床睡了(我自己要求的),整的自己心情也没好哪去。现在离婚该如何维权?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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