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法律保护——违法辞退的赔偿

2019/09/18 17:48:09 查看38504次 来源:李世博律师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产假与生育津贴》、《“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得违法辞退》已讲述“三期”女职工享有的产假标准、北京地区“三期”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的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辞退 “三期”女职工。本文将介绍用人单位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法律后果。

  “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触犯刑法、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女职工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三期”女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女职工,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普通的职工而言,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将其辞退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普通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职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如果普通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过错情形,又没有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情形,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依据将职工辞退,应该支付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三期女职工”不同于普通职工的特殊之处在于,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将其辞退,这两种情形下的辞退仍属违法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期女职工”的是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另外,“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时,合同期限要自然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辞退“三期女职工”仍属违法辞退,要支付赔偿金。

  二、分地区看三期待遇损失是否被支持

  就“三期”待遇损失的补偿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部分地区出台有相应的规定:

  1、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广州地区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三期”待遇损失

  广州中院发布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十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如何补偿?

  答: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深圳地区和江苏省不支持“三期”待遇损失,只支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之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〇二条:女职工在“三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除要求经济补偿外,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至“三期”期满的,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予支持。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八条: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导致双方的信任度受损,女职工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劳动者明确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因不符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且有失公平,故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

  三、“三期”女职工被单位违法辞退,应当采取的应对方案

  如果被辞退后难以找到新工作,而单位又不给够赔偿数额,女职工在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时,尽量不要直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和“三期”待遇损失”,因为大多数地区并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期”待遇损失,劳动仲裁庭和法院往往只会判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三期”待遇损失。

  女职工应当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为后续的调解争取有利条件。在用人单位给出职工满意的费用补偿后,再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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