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非法占有),受法律保护。他人侵犯占有的,可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回复占有!

2019/09/18 22:20:57 查看3274次 来源:杨吕吕律师

  占有,《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维护物上的社会和平秩序和法律秩序。无论是无权占有还是有权占有,对于占有的状态法律均予以保护,仅在保护程度上有所区别。在笔者的知识库里,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被依法侵害的,原无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回复占有,但在具体个案中笔者遇到了妨碍,法院以无权占有(非法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原占有人不是物权人不予保护为由,不予立案,这让笔者感到困惑,重新研读理论文献的同时也检索相关案例,以求此类案件的法律保护及法院判决。

  无权占有,不受法律保护?答案是否定的!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以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区分,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之占有为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占有、正权源占有),该法律上之原因或根据,学说上称为权源(或本权)。例如,所有人、地上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之占有标的物,分别系基于其所有权、典权、租赁权或使用权,具有占有的权源,故均为有权占有。反之,未有法律上原因之占有为无权占有(又称为无权源占有)。例如,强盗对于赃物的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之占有,因无占有之权源,故均为无权占有。两者区别之实益在其所受法律保护程度之不同,有权占有因其占有之权源,故只要其权源继续存在,即承受法律之保护,他人请求其交付占有物时,即有权拒绝之。且因其有权占有之权源,故其占有亦无区分有无瑕疵之必要。至无权占有之占有人因无权源之存在,倘遇有权源之人请求其交付占有物时,无权拒绝之,而有返还之义务。

  占有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241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2日至2013年11月21日期间,原告官某乐之子官某伟多次向被告刘某借款并欠其维修费,2015年6月11日,刘某起诉官某伟,法院判决官某伟偿还刘某借款564894元并支付维修费50000元。2014年7月份,官某伟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沙场期间,让沙场工作人员姜某顶名按揭贷款购买黄灰色挖掘机一台。2015年4月份,官某伟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告为防止沙场财产损失,在无官某伟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找人将上述挖掘机开到其朋友处存放,2015年7月3日凌晨4点半左右,被告带人将上述挖掘机拉走并藏匿,至该案成诉未予返还。

  挖掘机被拉走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8月26日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挖掘机,法院以被告刘某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为由,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016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撤销官某伟的刑事案件。2016年11月19日,原告第二次诉来法院,再次要求被告返还挖掘机,法院又以挖掘机权属不明、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再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7年3月6日,原告第三次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合法占有的挖掘机,法院受理并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在其儿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为保障儿子与他人经营的沙场财产免受损失,而对涉案挖掘机进行占有管理,原告是涉案挖掘机的合法占有人,其拥有对该挖掘机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被告将涉案挖掘机强行拉走,侵犯了原告对该挖掘机的合法占有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挖掘机于法有据,遂判决被告返还案涉挖掘机。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占有之事实状态将受到破坏,因此,法律赋予占有人以保护其占有为目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张占有物返还的,应当就其系物的合法占有人以及侵占人非法侵害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审查认定。

  关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此时,原占有人应负证明原有占有事实的举证责任。三是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官某乐作为涉案挖掘机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刘某对涉案挖掘机的占有物予以返的于法有据,但因其已过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应予驳回,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无权占有(非法占有)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实中因为其较为少见,难免会如笔者及案例中的当事人受到阻碍。无权占有虽无占有之权源,但其请求保护之基础是占有的事实状态,占有≠物权,而是一种状态。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前者基于占有物之事实状态,后者基于物权。假设一情形,A抢劫到B的棒棒糖,C从B处偷到该棒棒糖,B请求返还,法院驳回。如此D从C处再偷该棒棒糖,法律也不予保护,以此类推是否会使非法占有合法化?如民事法律规范不加以调整,均交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又会滋生多少刑事案件?

  Ps:非法占有与无权占有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全然相同,现实中多将非法占有与无权占有混为一谈,于本文,非法占有为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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