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货物被他人冒领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7/01/19 15:07:09 查看714次 来源:周清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3月19日,杨x以网购形式从付迎x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付迎x付清。同日,付迎x委托巴 xxx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x多次要求付迎x交货未 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x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认为,杨x以网购形式从付迎x处购买商品,并向付迎x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迎x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x,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 运输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x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x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 向杨x交货的义务。

虽然付迎x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 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x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x请求付迎x赔偿已付的电脑款 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x与速递公司之间的 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杨x关于速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受诉法院判决付迎x赔偿杨x已付的电脑款15123 元及邮寄费95元。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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