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不予比准逮捕法律意见(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2019/09/19 12:58:25 查看1403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某鑫涉嫌盗窃罪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某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嫌疑人某鑫妻子的委托并经某鑫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某鑫听取了其对本案的陈述意见后,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贵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一、某鑫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某雷光缆的目的

  根据某鑫的陈述,他承包移动公司安装光缆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所需的材料由移动公司提供,不是有某鑫提供。也就是说,即便某鑫使用了某雷的光缆,直接获利的是移动公司,而不是某鑫。所以某鑫在使用某雷光缆之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光缆的犯罪故意。

  二、某鑫客观上并未实施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

  根据某鑫的陈述可知,其雇佣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光缆不够用恰巧发现了一个院内有符合施工条件的光缆,随后工人将光缆的情况如实向某鑫进行汇报,称该电缆上有电信公司的标志。某鑫当时依据经验判断,按照行业惯例,光缆不会是私人物品,该电缆应该是归电信公司所有。知道该情况后,某鑫没有立即让工人使用该光缆,而是打电话给移动公司的某伟让其核实电信公司是否有在施工地的施工项目,进而核实光缆的实际管理着,想与实际管理罪沟通暂时借用光缆。然而某伟给某鑫回复说没能联系到这个人,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某鑫将该情况跟工人反馈后让工人使用该光缆,待找到实际管理罪以后,再返还光缆。从某鑫以上行为可以看到,某鑫在允许工人使用该光缆时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他反复与某伟和工人沟通试图了解光缆的详细情况进而与真正的管理者取得联系,这个过程是完全公开的。当时某鑫没有在施工现场,四名工人对这个光缆的储存状况和标志等也都如实向某鑫进行汇报,这个过程不具有隐蔽性,更不具有秘密性,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三、某雷报案后,却不积极解决问题,反而妄图获得非法利益

  根据某鑫的陈述,本案某雷报案以后,某鑫才知道本案光缆的管理者是谁。然而某雷却向某鑫索要五万元赔偿。某鑫根据经验可以判断该光缆实际价值为5000-7000元,某雷的要求非常不合理。随后某鑫向移动公司申请了同等数量的光缆想要返还给某雷,某雷却不肯接受。这部分从移动公司申请的光缆,某鑫既没有变卖,也没有藏匿,而是一直储存在公共场所里。从某雷以上索要赔偿款的数额上判断,某雷上方动机存在企图通过刑事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合理怀疑。司法机关不应成为其企图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四、某鑫因为本案已经被公安机关两次做出不立案决定,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对同一案件做出互相矛盾的处理结论

  辩护人会见某鑫时,其陈述到,某雷报案后,某派出所立即对本案进行侦查,无论是某伟还是当时的施工工人,都因为本案被多次询问过,且侦查机关也到移动公司调取过证据,侦查终结后,认为某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向某雷送达了不立案决定。某雷对该决定不服,曾申请过行政复议。某派出所再次对本案进行侦查,依然认定某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某鑫陈述的以上情况可知,侦查机关针对本案已经多次进行调查,结论是一致的,均认定某鑫不构成犯罪。在本案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再认定本案某鑫构成犯罪,否则如此反复互相矛盾的处理结论,会让司法威严和司法权威荡然无存。

  五、本案已经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完毕,实际上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在某派出所两次认定某鑫不构成犯罪后,建议某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案纠纷。某雷随后到某法庭对某鑫提起民事诉讼,某法院判决后,某鑫对法院判决不服后进行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维持原判。收到该二审判决后,某鑫在某雷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主动到某法院将赔偿款交给法院,并取得法院收条,收条存放与某伟处。本案已经通过民事纠纷得到合理解决,两级人民法院也均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本案系民事纠纷,并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刑事立案。

  六、某雷无理上访后,不应由某鑫承担其上访的不利后果

  本次对某鑫进行刑事拘留,是因为某雷多次上访所致。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个别当事人的无理上访而置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本次对某鑫限制人身自由采取刑事拘留,该强制措施非常不合理,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即便重复调查,也应该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进行调查。依据本案事实,在某鑫明显不够犯罪的情况下,却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的方式重复调查本案,严重侵害的某鑫的合法权益,请贵院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案,对某鑫不予批捕。

  七、辩护人恳请贵院建议对此案终结调查

  辩护人恳请贵院在本次对某鑫做出不批捕决定以后,建议侦查机关对此案予以终结调查。该案已经事实清楚,某鑫至始至终都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本案确系民事纠纷且已经解决完毕,不应再认定某鑫有罪,更不应对其非法羁押。某公安机关在某鑫不够犯罪的情况下对某鑫进行羁押,对某鑫造成的打击和损失是无法弥补的,此类有损法律尊严的情况万不能再次发生。

  以上辩护意见,系辩护人在无法查阅本案卷宗的情况下仅依据某鑫所述内容进行整理,如果不当之处望贵院海涵,辩护人恳请贵院在全面审查本案卷宗的情况下能够考虑并采纳以上辩护意见。

  此致

  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孙欢欢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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