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物的售后回租?

2019/09/20 16:25:04 查看1406次 来源:蒋丽律师

  将来物的售后回租,指的是承租实际上已经与厂商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却缺乏资金,这时承租人以尚未取得的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协议,用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设备出售款支付已订立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

  这种模式,需要处理好两个法律关系,才能满足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要求。

  一是,如果是在承租人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还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的协议,此时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的标的物实际上是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是一个将来物、期待货。以这样一个将来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如果不对相关法律关进行完善,就有可能被司法部门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因为司法部门可能认为在承租人尚不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的时候,其所签售后回租合同只是一种变相借贷的表现形式而已。所以售后回租合同中,应采取融资租赁公司先付款后接受标的物的模式,而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承租人先取得设备的所有权而后付款,同时约定如果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不支付价款,出卖人收回设备所有权,通过设备所有权和付款时间先后顺序的错配,以实现承租人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当然上述安排,可能涉及到《合同法》第133条和《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冲突问题。前者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后者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合同法》允许当事人自行对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约定,而《物权法》则不允许。

  二是,在未来承租人实际取得买卖合同项标的物的占有之后,再完善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标的物的两次倒手。也就是未来承租人如果受领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应进一步完善标的物向融资租赁公司交付手续,同时也有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交付的的手续,留取两次交付的表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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