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设立、离婚争夺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份额规则

2019/09/24 16:57:28 查看1247次 来源:韩春明律师

  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股份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1.离婚分割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时,配偶方取得股东资格可通过以下几步实现: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2)向公司其他股东(合伙人)发出转让事项的通知,提示其他股东(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3)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合伙企业中要求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股东的配偶方即可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合伙人)。

  与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质不同的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因为自身设立结构的特点,具有很强的人合性 ,更加强调各个成员之间的身份联系。因此,为了维护成员间有较紧密的联系,其份额在转让的过程中也就有更严格的规定。夫妻作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都有很强的个体差异。这也是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后,为了保证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新增或变动股东必须要比照公司法转让股权规定进行的内在法理。

  2.其他股东(合伙人)不同意该股东(合伙人)的配偶方成为股东时的权利救济: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其他股东同意转让。

  (2)在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为防止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东配偶取得股东(合伙人)资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造成股权流失,夫妻双方均无法继续享有股东(合伙人)资格的情况,如有可能,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仅对该股东(合伙人)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以避免股权流失的风险,保证股东配偶方在离婚后有持续的财产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裁判股权归出资一方所有,但需要给予对方相应折价补偿,出于公平原则,通常应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股权的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的配偶进行补偿的数额。

  3、股权争夺与公司控制权争夺具有“极度残酷性”,根据我们办理诸多关于公司控制权争夺与股权争夺相关的案件,对于正处于成长期的创业公司而言,离婚是导致公司控制权旁落甚至出局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创业者在面临婚变时,应委托对高端婚姻家财处理、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转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处理有关事宜,防止因婚变导致辛辛苦苦的创业成果为他人做了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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