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权利及管辖范围

2019/09/24 17:55:46 查看1360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一、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1)立案和撤销案件。对于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立案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立案。立案后如果发现所立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撤销案件。

  (2)侦查。公安机关对自己所负责案件的侦查权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侦查实验,通缉等。

  (3)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拘传、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等。对依法需要的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实施逮捕,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看管等。

  (4)移送起诉权。公安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并提出起诉意见,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

  (5)要求复议和提出复核。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执行。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罪犯,大多是通过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然后由监狱部门负责监管的。少数判处短期徒刑以下罪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管工作。

  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第4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以及第225条规定的军队保卫部门负责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也表明了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所起的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在诉讼中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权利也就是公安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权利及管辖范围的相关内容,如果就此问题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可前往律先行网站寻找律师咨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