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2019/09/25 16:54:01 查看1363次 来源:刘世玲律师

  合同编号:[ x*-1 ]

  X有限公司

  (债权人)

  与

  X公司

  (保证人)

  共同签署的

  关于

  【X】融资租赁项目

  之

  保证合同

  目 录

  第一条释义4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4

  第三条保证方式4

  第四条保证期间5

  第五条乙方陈述与保证5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6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7

  第八条通知7

  第九条违约8

  第十条生效、变更和解除9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9

  第十二条其他9

  本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9 年 月 日在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签订。

  债权人:中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商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2.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 重庆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 。

  3. 2019 年 月 日,甲方与 X公司 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NCL19A0**,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由甲方向 X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X公司 向甲方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4.为确保 重X公司 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全面履行,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事宜订立本合同,由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释义

  1.1. 债权人:即本合同甲方,系主合同中的出租人;

  1.2. 保证人:即本合同乙方,系主债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主债务人:指主合同项下的承租人和债务人,即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4. 主合同:指甲方与主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NCL19A**)。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前息(如适用)、违约金、终止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律师费、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政府规费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主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因主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2.2. 除本合同第2.1条约定之外,若本合同担保之主合同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仍应就主债务人因主合同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而对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债权人返还主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损失赔偿金、赔偿债权人因主合同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律师费、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政府规费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主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债务,或出现本合同第6.1条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 3 日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主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甲方。

  3.3. 如存在对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其他担保,甲方为实现债权之目的,有权选择任一担保人或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乙方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为由对甲方提出抗辩。即使在同时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甲方放弃、变更、解除或丧失其他担保的,乙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变。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但按法律规定及主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2.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对每期债务而言,不受当期债务期限影响,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5.1.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承诺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存续期内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

  5.1.1. 乙方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能力和权利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如需取得相关授权或批准,则乙方为此保证担保已获得必要的授权或批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及乙方内部授权的规定。

  5.1.2.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1.3.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包括上级指令、财产状况、与主债务人关系或与任何第三人协议在内的任何情况变化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5.1.4. 乙方完全了解为提供该保证担保所面临的商业和法律风险,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甲方与主债务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主合同,乙方承认其系甲方与主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

  5.1.5. 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对乙方经营情况及担保能力的检查,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资料或信息,且该等资料或信息(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影印件或副本等)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一致,不存在影响甲方实现保证权利的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1.6. 乙方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或潜在的可能会对本合同项下保证义务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1.7. 乙方承诺放弃要求债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根据合同项下的条款向乙方提出权利主张之前先向任何其他责任方主张担保或索偿的权利。

  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6.1.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或立即对乙方或乙方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6.1.1. 主债务人到期(包括根据主合同约定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未完全履行租金、租前息(如适用)或主合同项下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6.1.2. 主债务人或乙方发生停产、停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停业整顿、关闭等情形;

  6.1.3. 主债务人或乙方出现经营状况实质性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等情形之一;

  6.1.4. 主债务人发生其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重大违约、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资产查封、扣押、冻结等甲方认为有可能影响其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正常履行的行为或事件;

  6.1.5. 主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留置、被执行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的情况;

  6.1.6. 主债务人在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债务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并购或调整、合并、分立、实际控制人变化、转让或抵押、质押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权利、对外提供担保、重大投资等甲方认为有可能影响主债务人履行能力的行为;

  6.1.7. 乙方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且未按甲方要求补充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

  6.1.8. 乙方未按第6.4款采取相应措施或所采取的措施不能令甲方满意的;

  6.1.9. 乙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6.2.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2.1. 甲方与主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但并未加重主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6.2.2. 甲方将主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6.3.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及所有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6.4.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二十日(或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于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应采取经甲方认可的不会影响乙方保证能力的措施:

  6.4.1. 乙方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4.2. 乙方进行合并、分立、减资、改制、经营范围变更、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解散、破产、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变动时;

  6.4.3. 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纠纷、行政处罚,或乙方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等;

  6.4.4. 乙方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6.4.5.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义务的事项。

  6.5. 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其于本合同项下因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但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乙方。

  7.2. 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法律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以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通知

  8.1. 本合同项下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下述地址和通信终端:

  甲方:X公司

  地址:

  电 话:X

  传 真:X

  邮编:X

  乙方:X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注:上述事项非常重要,务必保证该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8.2. 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上述所列通信地址、收件人或其他联系方式,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款规定进行通知的,另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方的通信地址、收件人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后即视为已经送达该方,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8.3. 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如发出当日为工作日,则视为在当日已送达对方,如发出当日为非工作日,则在此发出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对方;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的,则在对方工作人员签收(或视同签收)之日或发出后两个工作日(以较早者为准)视为送达对方;但本合同下的各项通知采用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的,则在对方工作人员签收之日视为送达该方;鉴于电子邮件方式传送信息的不稳定性及潜在风险,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必须同时以前述任何一种其他方式送达对方并以非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未送达。

  第九条 违约

  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所约定的义务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3. 主合同有效而本合同无效,甲方无过错的,乙方应在保证范围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2. 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合同整体效力的,则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10.4.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0.5. 经协商一致,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如下方式执行:

  √诉讼方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撤销、被解除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若甲方提出公证要求,提请公证机构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

  (1)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且对于本合同中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

  (2)乙方承诺,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同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

  (3)本第12.1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11.1条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4)乙方应全面配合甲方办理公证手续并配合出具、签署公证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12.2. 除非另有说明,主合同约定的定义和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12.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2.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2.5 本合同所涉融资租赁项目相关的合同包括:【主合同、本合同、等】。前述各份合同相互之间若有冲突,以主合同为准。

  12.5.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X公司与X公司《保证合同》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X公司与重X公司《保证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 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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