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

2019/09/26 17:47:10 查看984次 来源:时佳乐律师

  未达退休年龄的大龄农民工工伤的认定

  摘要

  未达退休年龄的大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时未达退休年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已达退休年龄的大龄农民工,应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案说法

  A在2008年4月X日到B公司工作,于同年11月X日在工作中受伤。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仿残九级,但B公司拒绝工伤赔偿。于是,A请了劳动仲裁,但对仲栽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向A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B公司向A支付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朴助金;后续手术费保留诉权。

  B公司辩称,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和鉴定费,无异议,予以认可。对于误工费、交通住宿费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并且,A在受伤后不久就自行离开公司,即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支持。另外,A受伤时即将年满60周岁,不存在再就业和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况且,A主张按其在B公司工作7个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关工伤待遇块乏法律依据,亦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4月XX日,A到B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没有为A缴纳工伤保险费。2008年11月X日,A在工作中扭伤腰部致,在XX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疔XX天,且于2008年11月XX日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XX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对工伤赔偿未达成协议,A遂中请劳动仲载。2009年8月X日,XX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由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朴助,合计XXXXX;B公司应在A提交后续手术费有就票据后十日内向A支什实际发生的后续手术费;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A和B均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判决。

  律师评析

  一、未达退休年龄的大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龄职工一般是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数的职工。当前由于人口政策和就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大龄劳动力上岗就业现象日趋普遍,“大龄职工”已成为劳动力市场客观存在的一个社会群体。由于身体体质、技能培训、安全意识等诸多方面原因,“大龄职工”正成为工伤事故的易发、高发人群,常常在上岗不久就发生伤亡事故。

  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本案中,A到B公司工作时年满59周岁,系大龄农民工却又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在审判实务中极具争议。

  有观点认为,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大龄职工的司法解释规定,均是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A虽年满59岁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用适用以上司法解释认定为工伤。法院生效裁判则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原劳动法和现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只对使用童工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大龄人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发挥老年人的特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议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者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即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大龄农民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有关答复的精神,对大龄职工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伤亡事故的性质判定问题应作以下两类区分:一为超过法定体年龄的职工,如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系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如发生伤亡事故,则应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等确定各自责任比例和赔偿项目。二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职工以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即本案中,A到B公司工作时虽已年满59周岁,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其并不存在退休金待遇,且其是受B公司的管理,劳动条件系由B公司提供,报酬亦系由B公司发放,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A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发生工伤时未达退休年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已达退休年龄的大龄农民工应当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发生工伤时间是在2008年XX月X日,即将年满60周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在2009年,已年满60周岁。因此,部分观点认为,该类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律师认为,从劳动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大龄人员甚至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享有劳动的权利。其因工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依法则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有关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否则,就是对该类人群的司法歧视。

  如有其它问题,可致电律师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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