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2017/01/19 15:07:11 查看9630次 来源:黄明贵律师

连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连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从事实因素考量,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与被告虽是自行恋爱而后结婚的,婚后感情尚可,但是长久点滴积累的感情却总经不起一次又一次严重的破坏,直至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的夫妻感情已消失殆尽。

首先,自被告患病之日起,原告尽心尽责的照顾被告,然被告却是矢口否认,否认原告对其的悉心照料和付出、否认原告为治疗被告的疾病四处筹措医疗费,并诬蔑原告占用被告的医疗费报销费用等,这些行为都严重的伤害了原告与被告间不易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无数的事实证明,摧毁的速度远比建设来的快,夫妻感情也是同理。数年间建立的夫妻感情,也会在顷刻之间消失殆尽。如果说被告的否认和诬蔑只是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起点的话,那么紧接发生的事,无疑将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推入深渊。

其次,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彼此间应该有扶助的义务,但这义务也仅限于夫妻之间,不及于原告的父母。自被告患病以来,原告尽力救治,但原告只是一名人民教师,收入极其有限,但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原告只好向其父母、亲戚。原告的父母也是不忍心让被告遭受病魔的折磨,于是对原告与被告施与援手,但原告的父母也仅是工薪阶层,收入也是有限的,但被告及其家属却不断的向原告及其父母索要医疗费,并因此不仅到原告的单位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到原告父母的单位对其父亲实施暴力。被告及其家属对原告及其家属的暴力侵害行为彻底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及其家属除了对原告及其家属实施身体上的暴力外,还多次对原告出言不逊,还实施恐吓、威胁,并扬言要伤害原告,(从庭审中被告家属的出言不逊、庭审后被告家属的吵闹和态度亦可见一斑)这让原告的精神处于紧张的状态,面对被告及其家属都有畏惧的心理,这种情况下,相处都难,更遑论夫妻感情会有和好的可能。

再次,被告的行为也表明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2013年6月24日,原告在网络上(包括莆田吧、天涯论坛、莆田第五中学论坛等)有看到标题为“重病丈夫无钱医治,教师妻子六亲不认”的帖子,里面提到的是连益静,虽然与原告的名字有一字之差(“静”与“靖”),但帖子里提到的内容,虽然更多是杜撰的,但帖子中提到的连益静任职的学校和被告的病历是真实的。这不难想象到,如果不是被告或者被告的家属,外人对这些信息是无从得知的。除了在网络上公开发帖诋毁、诬蔑原告外,还向原告所在单位的领导发送邮件,一样是诋毁、诬蔑的内容。如果被告与原告间哪怕是尚存一丝的夫妻感情,念及一丁点的夫妻情分都不会有这样诬蔑原告,损害原告名义的行为,可见,被告与原告间已无夫妻感情了。

最后,在吴某诉原告与被告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案号为:**,审理法院:**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家属同意离婚,并让原告起草离婚协议书,且原告也在离婚协议书中签字,但在将协议书给被告签字时,被告又不同意。在此次的庭审及调解过程中,虽然被告的代理人及被告的家属坚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尚未破裂,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再给予被告一定数额的金钱,那么是可以离婚的,而这与婚姻的本质是相背离的。因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然被告却给与原告的夫妻之间的感情贴上价格的标签,觉得感情是可以买卖的,只要价码合适,即可出售,所以,被告与原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剩下的只是交易而已,可见其夫妻感情已破裂。

二、从法律因素考量,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性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结合本案,被告及其家属对原告及其家属不仅实施了身体上的暴力,而且通过恐吓、威胁等行为,给原告及其家属造成身体、精神方面的损害,被告及其家属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原告提出离婚的根本原因之一,故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三、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大的比例,婚姻关系的破裂通常是配偶双方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方的错误。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甚至有可能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原告与被告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而且基于目前原告面对被告、甚至被告的家属已心生畏惧,存在恐惧的心理,只要一听到被告及其家属的声音犹如惊弓之鸟,加上被告及被告家属的种种言行,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与被告的婚姻如果继续维持,无疑是将自己人身置于危险的境地,只是不知道这危险何时会来临。

综上,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原告的身心不再遭受不时的且来自被告及被告家属多方面的侵害,恳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代理人:黄明贵

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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