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章,谁说了算?

2019/09/27 13:48:57 查看1691次 来源:徐飞律师

  问题的提出:

  A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为股东并掌握公司公章。C为公司职工,2015年C诉至法院,称其曾向公司出资100万元,公司为其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并将其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但一直未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现C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并要求公司在30日内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出具了有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A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财务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A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某律师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有A签名但未加盖公司公章。关于C是否实际出资,B主张已经出资,A主张并未出资。

  那么在此情况下,究竟谁才能代表公司参与此次诉讼呢?简言之,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公章更能够代表公司行为呢?

  解答: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更能够代表公司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就对外效力而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但法人公章一般根据企业规章由规定的工作人员保管,这些人不是印章的所有者,存在一定的盗用可能,相比于法定代表人,存在更大可能不代表公司行为。但法律之所以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信赖公章的法律效力,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但在公司内部发生纠纷时,并不存在这一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需要切实厘清究竟是谁更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同时又通过签订合法的委托授权书授权律师参与诉讼,因此律师是公司合法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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