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性权利

2019/09/27 17:21:20 查看1697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救济性权利,又称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权利救济的前提,我们首先要对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有一定的了解。一直以来,英美法素有“补救之法”之称,大陆法系素有“权利之法”之称。英美法从早期令状形式时期开始,一直奉行的原则是“救济先于权利”,即无救济则无权利。

  所谓“汝给吾事实,吾予汝法律”。因此,英美法救济的前提并非权利,而是损害,即需要加以改善的状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补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

  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③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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