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红包该怎么发?

2019/09/29 08:50:40 查看5463次 来源:郑章章律师

  女:亲爱的,你爱我么?

  男:爱啊

  女:那好像快到520了呢

  男:嗯,一份大礼准备好了!

  然后到了5月20号,一个520元红包,或者1314转账,或者呢,两者都有。别担心,5月20号过完就是5月21号了,是不是也得表示下?哈哈

  我给你们举个案例(我老家的先拉垫垫底——温州瑞安的一个案件)

  案件呢,起诉时间是2018年11月份,原被告都姓陈,暂且取代号:男的就叫陈楠(谐音“男”),为原告。那女的就叫小陈,为被告。

  情况是这样的,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其实老家啊农村啊真的太多都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从而考虑谈恋爱结婚之类的),于2016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了。

  农村有个风俗,先订婚,然后结婚。订婚一个订婚礼,结婚一个结婚礼。

  因为我老家的,我容易做评价,是这样的一个风俗,订婚完,就相当于女的已经嫁给男方了。所以这个案子呢,男女双方并没有把法律上的关系给重视起来,就是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礼,请街坊领居亲戚同学,参加了订婚宴后,好了,双方就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

  既然订婚在农村的意思就是已经嫁给男方了,是男方家的人了,彩礼要吧,而且还不便宜。收了25万多,然后有回礼这种说法,退回去了10万,相当于彩礼支出15万多点。然后订婚,金银总归有吧?金首饰6W,钻戒6W,对戒一万五,然后手机啊酒桌啊,还有蜜月旅行,婚纱照,出国,房租,手镯,电子产品,项链,衣服,等等!得,这花销吃得消的么?两个字:土豪。

  然后,两个人相处了一年多,当然就怀孕了。

  2017年3月底,女方拿走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离开了男方家,过了几天,就去医院人流了(打胎)。

  也有意思的,双方后面和好了!又开始霍霍钱了,女方又怀孕了,双方谈着办结婚登记之类的,结果又发生争执,“离家出走”,又上演了一场人流(打胎)......

  我觉得这种情况下,身为男方应该也不能忍受了吧?结果,又和好了...

  这都女方起诉两次撤诉两次了,还和好,好吧,人家的感情线,不做评价,接下来,跌破眼球的事继续存在。

  女方和别人相亲,和别人交往!这能接受的???

  好了,这回男方终于受不了了,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与财物。

  这个案件中,除去不在本篇文章中讨论的彩礼啊财物啊,就挑与我们今天这个话题有关的点来讲。本案的判决书中,瑞安市人民法院是这么说的:...该些支付宝转账与微信转账均发生于原被告恋爱至分手期间,双方来往款项较为频繁,特别诸如金额520元(我爱你)、1314元(一生一世)、888元、666元等代表特定含义的款项较多。

  其实这个判决,在最后,法院法官对这些金额进行了排除,写的是原告向被告表达爱意的一种主动给付,性质上应属一般性赠与,既然已经交付就无返还依据。

  现在我是在杭州工作,可能你们会说一个县级市(瑞安)法院的判决书,你们不是特别能理解和认同,那举一个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案例吧。

  前几天吧,一个新闻,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男方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在广东的自由职业者。

  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这也是一种能碰上良缘几率比较小的相识方式...),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建立恋爱关系。

  2018年4月,双方恋爱谈崩了,分手了!

  这一年的期间内,男方小赵向女方转账38万余元。(又是一个土豪)

  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法院表示,这38万余元不能全部认定为借款。

  那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情侣之间转账,520元、1314元等这类特殊金额谐音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双方此时是恋爱关系,那民间借贷中,这种情况需要男方小赵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分配其更高的举证责任)

  总结一下,什么情况呢?就是: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往来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的,请一定要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注意保存可证明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谈恋爱,不是为了谈钱,不要用钱来为爱正名啊,要用法律来为爱护航。

  谈恋爱的时候,你们没有法定义务,所以请注意保护好自己!当然,结婚了那就是法律保护的啦~

  恋人之间的转账,比如520、1314、521之类的,这样具有特殊含义,而且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不符合借贷的正常习惯的转账,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小额转账(比如恋爱期间转个100块之类的),往往会被认定为赠与,既然是赠与了,当然是要不回来的。

  但是如果说大额的,几万块啊,几十万啊,这种容易被认定,但是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到底要不要用民间借贷起诉,也不是那么简单的。(民间借贷的起诉要证明借贷合意,所以如果想自己起诉,不要鲁莽,如果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可能涉及到一事不再理的情况,就有可能导致你失去法律途径维权的机会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的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一事不再理情况,所以千万别草率乱起诉。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