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2019/09/30 11:35:51 查看2641次 来源:刘堂律师

  为什么老板都不愿意做法定代表人而是让公司的员工担任,甚至选择与公司完全不相干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笔者认为这是为了尽量规避各类的法律风险。那么这些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下面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列出四点面临的风险。

  一、民事责任风险

  1.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1.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2.其他常见刑事责任

  “挂名法人”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影响自创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四、其他责任风险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比如禁止高消费,不能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以及不能乘坐飞机。

  以上就是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诸多风险。另外需要提醒您,“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或者是约定是无效的,该约定只是对内有效,对外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您对法定代表人面临的风险还有任何异议或者笔者所说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真深陷困境以及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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