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8 10:24:16 查看1474次 来源: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贩毒交易中对于居间介绍者是如何定罪处罚的”
在司法实践中,贩毒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中间人交易,有时持有毒品的卖毒者并不知道谁需要购买毒品,想买毒品的人也不知道谁拥有毒品待售。
根据中间人的作用,我将贩毒的交易类型分为下列三种:
一、为购毒者寻找、介绍毒品卖主
1、如果购毒者的目的是自己吸的话。
此时,中间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对卖毒者的贩毒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主观上看,他是为了帮助吸毒者,使其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因此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参考2000年的《南宁会议纪要》中的(一):如果需要定罪的话,也只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甚至只能对其行政处罚。
2、购毒者自己吸,但中间人赚取了差价。
不论购毒者是否知情,此时中间人的行为已经单独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3、购毒者准备贩卖的。
(1)中间人知情的,不论是否从重牟利,此时都同购毒者产生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罚;
(2)中间人不知情的,处罚的规则同第1点。
二、为卖毒者寻找、介绍毒品买主
不论中间人是否牟利,只要明知是出卖毒品而介绍,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三、同时为购毒者与卖毒者寻找、介绍交易
此时的处罚规则同第二点。
鉴于以上情况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必须格外小心,而且需要结合证明责任和推定的规则来处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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