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疏忽被员工“占了”便宜 单位被迫付双倍工资

2017/01/19 15:07:11 查看440次 来源:黄明贵律师

在《劳动合同法》确立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罚则之前,劳动合同纠纷中受害人往往都是劳动者。但是,随着该法则的出台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升,很多用工企业因为录用人员时的疏忽,反过来被员工钻了空子“占便宜”,被迫支付双倍工资。近日,记者在滨湖法院采访时,该法院透露,近段时间来,他们审理的企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案例屡见不鲜。主要原因,一方面一些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仍然怀有侥幸之心,另一方面则是许多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在理解上存在很大误差。

案例1:劳动合同他人代签不具法律约束力

浦某原系某大型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在职两年期间,他每月的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加起来均在1万元左右。因对公司的制度不满,浦某在今年5月份准备向公司提出离职。就在准备相关辞职材料时,浦某发现他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字不是他本人所签。浦某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向单位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万多元的主张。

面对如此高额的赔偿,单位感到非常不解。单位人事专员李某说:“当初他在销售现场,喊他回来签,他说他没空,就叫我帮他代签的。”据了解该单位很多人都是这样,由于办公地点都在外面,所以代签的情况很普遍。

法官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李某曾授权他人代签劳动合同,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2:录用拒签合同员工,企业应负法律责任

某酒店于2010年9月份通过熟人介绍招聘到一名专业的酒店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并任命她为该酒店副经理,月薪8000元。在单位为张某办理入职手续时,张某主动提出不签合同、不缴社保,说她在外面已经有单位代缴社保了。单位负责人认为在外面挂靠社保关系是酒店行业的不成文惯例,于是便同意了她的要求。今年3月份,单位突然收到张某通过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支付双倍工资9万多元。单位负责人非常错愕,认为是张某自己主动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给她发过了正式聘书,社保费用也在每月的工资里面补贴给她了,为什么还要承担双倍工资?

法官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录用拒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一样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是张某拒签劳动合同,所以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3:签过劳动合同并非就万无一失

招聘退休人员从事辅助性岗位是一些微小型企业常用的方法。胡埭一家企业于2010年年底就招录到这样一名退休职工老徐担任门卫。在今年的年初,老徐辞职了。

不久,单位就收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称老徐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该厂负责人觉得老徐纯粹瞎胡闹,厂里没有一个人不签劳动合同的,包括保洁的阿姨都要签。于是就叫人把老徐的合同找出来。结果翻箱倒柜楞是没有找到,有人说是老徐自己偷走了,有人说可能是忘记放哪里了。

法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劳动合同已经签订的举证责任在于企业。该案中,由于单位没有劳动局的备案,单位也拿不出相应的劳动合同,故被判令支付双倍工资。

法官提醒用人的企业和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的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管劳动者提出怎样的要求或者是现实情况有多么复杂,都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否则,图一时之便利换来的将有可能是法律的严惩。(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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