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育二胎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7/01/19 15:07:11 查看4519次 来源:黄明贵律师

[案情]

2011年年初,某市红旗服装厂为扩大生产规模,从社会上招收了一大批熟练的缝纫机工人,后因服装行业不够景气,为应对危 机,红旗服装厂想裁减一批工人。张某系一名在红旗服装厂工作多年的女工,因张某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张某在头胎女儿已10周岁的情况下,非法生育了一胎 男孩。红旗服装厂正好以张某非法生育第二胎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某市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红旗服装厂的做法。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红旗服装厂解 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评析]

在审判实践中,对红旗服装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红旗服装厂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理由是:张某在没有生育指标,第一胎女儿已10周岁的情况下,违法生育第二胎,违反了我国计 划生育政策,红旗服装厂解除其与张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是在维护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红旗服装厂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完全正确的。张某主张,红旗服装厂 厂规、劳动合同均未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其生二胎并未给厂里造成损失,从而认为红旗服装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是 在强词夺理,法院应判决驳回张某的无理诉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红旗服装厂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有:一、《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确定了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再怎么困难、企业再怎么要发展、情势再 怎么变更、女职工再怎么不适应当前工作,只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二、张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法生育第 二胎,该行为是违法的。但红旗服装厂并未同张某有约定,非法超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张某也未因非法生育第二胎给红旗服装厂造成损失。基于对哺乳期女职 工的特殊保护,对女性人权的保障,红旗服装厂不得以张某非法生育第二胎而解除劳动合同。三、对于张某违法生育第二胎的行为,红旗服装厂虽不好解除劳动合 同,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关部门可依计划生育有关法律对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综上,红旗服装厂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正确 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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