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26万不还,借条用的假名,法院不立案,钱要飞?

2019/10/09 16:03:20 查看256131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就在刚才(2017年10月30日下午3点左右),资深媒体人张晓磊先生发布头条动态,揭露一则新闻,“男子借给朋友26万元要不回 住进欠债人家等还钱”,该条动态简单描述了事情概况,如下:

  【男子借给朋友26万元要不回住进欠债人家等还钱】去年9月,王先生借给韩某26万元周转,没想到一年多还没要回来,欠条上写的还是假名,法院无法立案。无奈之下他带着家里的八旬老人住在韩某家中等还钱.…

  这事该怎么办?律师:王先生需要重新补充证据,证明钱确实借给了对方。

  发现问题

  如上:借给朋友26万元,朋友打了“借条”,现在前往索要借款,才知道朋友打的“借条”,下面签名并不是朋友真实姓名!(这朋友交的,借了26万不知道其真名?只能说债主您人真实在,够义气!)

  作为法律人,法盾在张晓磊先生“微动态”事件概况描述中,发现了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第一,借条署名并非借款人真实姓名,这种情况法院是否能立案?

  第二,要制定何种维权策略才能达到追回借款的目的?

  (关于以上两个问题,且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应对策略。)侯律释法之关于立案(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由以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通知可知:

  民诉法所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其实质含义是需要能够确定被告的唯一性,即原告不能在被告栏书写,如“被告为鼻子上长痣的男人”,“被告为在XX村居住的人”,这样法院无法确认被告到底为那个主体,因为脸上长痣的男人有很多,XX村居住的人有很多,这种描述不具有唯一性!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指明起诉要有“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实质意思是需要有证据,民诉法关于证据有明确规定,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请注意只是说要有证据,并不是说立案的时候就需要提供充实的证据;

  关于“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就是就行立案的时候大体是进行“形式审查”,即起诉状书写是否规范等,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不审查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证明力大小等问题,原因很简单,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是庭审阶段解决的问题,不是立案阶段解决的问题!

  侯律释法之刑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对于以上法律司法解释,侯律解释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框架为:1、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2、基于捏造的事实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了处分;4、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财产;

  5、受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缴退还受害人财产损失,或者未追回(暂无财产以供追回)也需要犯罪嫌疑人承担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偿还责任(民事责任);

问题答案及应对策略

  债权人完全可以到法院进行民事立案:

  1、虽然“借条”署名并不是借款人真实姓名,但是债权人明显知道债权人居住地,同样能够确认借条是借款人本人书写,名字可以是假的,但笔迹是可以鉴定的。立案时完全可以这样写“被告XXX曾用名XXX(假名)”,这样被告具有确定性;

  2、当然民间借贷案件仅凭借一张有瑕疵的借条是很难保证胜诉的,债权人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为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情况予以辅证,比如证人证言,比如录音,比如银行流水(注意如果给的现金,那么至少有自己取现的凭证。)等等;

  3、至于想要获得更大的胜诉几率就要有更多的细节把握和努力了。

  想要达到最终获得欠款的目的,就要多途径努力:

  1、上文已经分析了诈骗罪的相关界定标准,借钱却在借条上签“假名”,这种情况已经充分说明,所谓的借款人在借款前就不打算偿还,即已经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恶性;

  2、债权人除了进行民事立案,即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债务人后,也可以将此种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揭发,尝试请公安机关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3、当然考虑到现在这类案件非常多,即使理论上债务人已经涉嫌诈骗罪,但是公安机关也不一定立案调查,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那么债权人要记得让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可以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请法院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4、这样更能够全方面的向债务人试压,最大程度的提高债权人获得欠款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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