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019/10/10 12:55:00 查看1142次 来源:丁一鸣律师

  一、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2、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和计算依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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