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权利,公司可撤销

2019/10/11 14:20:48 查看1330次 来源: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原告:江苏XXXX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陈XX林

  被告陈XX林系原告中XXXX公司的股东,持有 1%的股权。为取得银行贷款,原告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营业期限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召开股东会前,原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通知了被告陈XX林会议的时间、地点,但被告陈XX林拒绝参加会议,发函要求取消股东会,并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但因陈XX林的撤销诉讼,原告未能完成 2012 年 2 月 24 日股东会决议的工商变更登记,为偿还银行贷款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借款,并支付银行罚息, 为此造成原告额外损失 151.02 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陈XX林赔偿原告损失151.02 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陈XX林作为中XXXX公司的股东,其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中XXXX公司股东会关于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等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中XXXX公司主张其损失为向案外人朱XX等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与银行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 1289297.99 元以及逾期偿还银行贷款的罚息 414239.83 元。对此,法院认为,中XXXX公司所欠银行合计六笔债务均在公司经营期限内到期,中XXXX公司理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现因中XXXX公司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与陈XX林的诉讼行为之间亦不具因果关系。中XXXX公司即使通过向案外人朱XX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所欠银行贷款,亦系中XXXX公司为履行其还款义务时采取的筹资方式,与陈XX林诉讼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建设银行XXXX安健康支行审查贷款发放条件时,中XXXX公司的经营期限将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故中XXXX公司的贷款支用暂时未获得同意,由此亦不必然导致中XXXX公司向案外人朱XX等人借款筹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综上,中XXXX公司在未能取得建设银行XXXX安健康支行贷款的情形下,即使存在通过向案外人朱XX等人借款筹资以偿还所欠债务本息的事实,与陈XX林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东会关于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等决议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原告中XXXX公司请求判决被告陈XX林赔偿其损失 151.02 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原告中XXXX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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