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完离职手续未转档案员工状告公司索要赔偿

2017/01/19 15:07:11 查看339次 来源:黄明贵律师

辞职不享失业险单位无需付赔偿

去年,公司与小琴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初,小琴怀孕后妊娠反应强烈,虽经公司多次挽留,但小琴依然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认为小琴是难得的人才,希望她生育后还能回来工作,故未将其档案转移。

前不久,小琴以公司迟延转档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周,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庭前调解下,小琴当庭书写了撤诉申请并签收了撤诉《决定书》。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王兰胜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再就业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其中,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未按约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等,致使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情形。

综上,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迟延转档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理应赔偿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而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情形,需劳动者举证证明,此种情形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若员工主动辞职,属本人自愿中断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案中,由于小琴系主动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且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而,尽管公司迟延转档,也无需向小琴支付任何经济赔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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