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酷刑制度

2019/10/12 17:16:27 查看1287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酷刑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由于其特殊的身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特别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因此,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

  正如上面所显示的,酷刑在各国受到了法律的禁止。因此,在各国实施的所有酷刑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一些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个人的和非法的行为。一旦这些行为被发现,他们就会受到国家的调查和严厉的惩处。在各国对实施酷刑的人主要是通过一下三种渠道进行查处的:

  首先,那些实施酷刑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由执政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这些党政干部将受到各种党纪和政纪的处罚,如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公职或开除党籍等等。那些触犯刑法的将被移送到司法部门进行进一步查处。

  第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有内部纪律检查机制。这些机构的领导有责任监督其下属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这些内部监督机制在禁止酷刑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实施酷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是通过这种渠道受到查处的。今年年初以来,各个司法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的自检运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第三,由司法部门调查刑事责任。最近几年司法机构加强了对酷刑案件的查处。根据官方的统计,从1979年到1989年共立案查处刑讯逼供案件4000多件;90年立案查处472件921人;91年立案查处407件831人;92年立案查处352件705人;93年立案查处398件849人;94年立案查处409件828人;95年立案查处412件843人;96年立案查处493件945人。

  在这些受到查处的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员绝大多数都被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司法部门还加强了对非法拘禁案件的查处。从1990年到1994年之间共查处了6000多人,其中包括300多名司法工作人员。

  以上案件主要具有下面几个共同特点:

  (1)刑讯逼供逼供致人死亡、重伤案件占有较高的比例。例如,在1993年全国发生的刑讯逼供案致126人死亡,27人重伤,占立案总数的三分之一;1994年全国发生的刑讯逼供案致115人死亡,37人重伤,亦占立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2)实施酷刑的大多数都是基层派出所、基层刑侦队的公安干警以及联防队员、治安人员以及工矿企业的保安干部等等。

  (3)酷刑的手段残忍、多样,包括拳打、脚踢、捆绑、吊挂、强迫以某种姿势站立、长期使用戒具、冻、晒、剥夺睡眠或食物、电击、用烟头烫、喂吃脏东西、假枪毙等等。

  (4)酷刑受害者大多数是为犯罪嫌疑人和无辜群众。

  应该指出的是,以上统计数字远远不能反映目前各国酷刑问题的严重程度。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中许多实施酷刑的人没受到查处。一般受到查处的都是那些造成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等严重后果的案件。

  但即使没有这方面的准确的统计数字,酷刑问题在各国的严重程度也是显而易见的。如今甚至有一种说法:警察在调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是普遍的,而不使用刑讯逼供则是个别现象。实际上,许多执法人员已经形成了随意打人的"坏习惯",并且把"执法"等同于"打人".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