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买房遇二房东 买主有疑虑

2019/10/13 09:36:19 查看1125次 来源:胡再再律师

  我身后的这份房屋买卖契约,是刘女士通过中介与椒江豪景白云山庄的一位房东的代理人签订的,作为新台州人,原本在台州买房应该是件值得庆贺的事,可付房款的过程中,刘女士却遇到了难题,高兴不起来了,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购买的这处房子,成交总价为一百六十万五千八百元。合同是在中介公司签的,当时房东并未出面,只是一位周先生拿着一份委托书,与她签订了这份买卖契约。

  刘女士:“签约的时候,他要求一次性付款,那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因为这一大笔钱,我没有这么多钱,我说我要做这个商业贷款,中介说没关系,他们可以请垫资公司过来操作这个事情,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我就签约了。”

  签完合同后,刘女士先后向周先生支付了8万元的定金,但在办理贷款上,刘女士发现了问题。

  刘女士:“他们其实已经把这房子已经买下来了,那言下之意,他也是一个房东,就是所谓的二房东,我说这样的话,那我怎么交易呢,我应该跟谁交易呢,我说你又是公证的委托书上的代理人,代理人的话,我们不是要办按揭嘛,办按揭的话,这个钱必须要打给原房东的啊,那你要求我打给你,那就不符合程序嘛。”

  按照正常办理按揭的手续,刘女士向银行贷的房款,是肯定无法直接打到周先生账户上的,双方为此一直协商不下。(转身)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刘女士希望对方退回定金,另外买房。为了核实了解具体情况,记者陪同刘女士来到了台州市聚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在聚家房产的门店,记者见到了经办刘女士购房的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销售的房子以及办理手续的相关程序都是符合规定的。

  台州市聚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因为这个代理人,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给原屋主了,那我们手上现在已有的,就是他们代理人跟原房东的买卖合同,他们相当于已经把这个房子已经买断了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保存着跟原房东的房款账户凭证,就是说转账凭证,这些凭证我们现在都有,那么我们上午也咨询了律师,律师就是说在法律定义上,所有权已经属于这个代理人的,这个没有疑问。”

  记者:“那就是说他们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对,这是他们的权利,我上午也是问过了的,这是他的权利,至于他们转卖或者直接跟原户主去过户,这是他的权利,跟我们中介是没关系,这些都是题外话,跟我中介都是没关系的,我们中介只要是他持有这些该有的、我们要用到的证件以外,其余的事情都跟我们无关。”

  工作人员还表示,刘女士买房可以贷款,但贷款的结果如何,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

  台州市聚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这房子可以贷款,但是选择途径的取决权在她手上,那么我们作为中介肯定会给她提供各种各样的途径,除了一次性付款以外,它有按揭贷款,有抵押贷款这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途径我们都已经推荐给她了,作为中介方,把我们的义务已经尽到了。”

  中介认为,这桩房屋买卖程序和手续都符合规定,公司已经尽到了义务,后续怎么处理,需要刘女士跟周先生进行沟通。那么,作为二房东的周先生会给出什么解释? 刘女士80000元定金能要的回吗?对于这起买房纠纷,随行律师会作何分新解读?微信扫一扫,大民帮你跑。欢迎为我们栏目及时提供新闻线索。稍事休息,广告过后请继续关注《买房遇二房东 买主有疑虑》

  欢迎回来,继续关注刘女士买房遇二房东,心有疑虑想要退定金的纠纷。采访当天,周先生也在现场,他说确实已经从原房东手里购买了这处房子,当时没有过户有着自己的打算。大屏:周先生

  周先生:“为了现在卖掉省点税收,就是这样子,搞起来这么复杂。”

  记者:“因为房产证还是原房东的名字?”

  周先生:“是啊。”

  记者:“那她之前也跟你们说过,说要贷款的,是不是,有没有跟你们说过?”

  周先生:“说过啊。”

  记者:“说过要贷款,那么她要贷款的话,这个钱从银行办出来,直接到房东那边来,是不是,这个你也知道这个情况吗?”

  周先生:“我房子卖给她,这个钱要直接要到我这边。”

  记者:“不是,现在主要这个房子,相当于跟她签买卖合同的是原来房东的名字。”

  周先生:“无所谓,对吧,她想买就买,她不买就拉倒,干干脆脆。”

  既然周先生也有不卖的想法,记者把刘女士想退定金的想法跟周先生做了沟通。

  对于这起买房纠纷,大民随行律师胡再再从法律关系方面进行了分析.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随行律师 胡再再:“在本案中,房产中介机构,帮周先生办理了一套,未登记过户在他名下的一套房子,办理了一个挂牌出售的事宜,房产中介公司根据周先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二手房买卖合同、收条等大致上确认这套房子产权清晰的,可以给他办理挂牌出售事宜。但是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房产中介公司负有一个积极调查和勤勉的义务,但是房产中介机构在这次出售中,未与委托人,就是那个房屋真正所有人,和他核实一下真正卖房的意思,在这件事情上,房产公司是有违合理的审慎核查义务的,如果因此导致买受人买了这套房子,导致房子没有办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话,那房产中介公司,要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的。”

  那么,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购买者应当注意些什么呢?胡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随行律师 胡再再:“第一点是,尽量通过一些正规的,经过合法备案登记的房产中介机构,来了解房源信息,因为这样的房产机构,有更强的风控能力,能够提供的房源信息更为可靠、真实;第二点是,作为购买者,一定要仔细核查一下房屋的现实的权属状况,看有没有被他人占用或被租赁的情况,影响日后入住的情形,还有也要核查一下房产证,必要的时候,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一下房屋的权属状况,是否存在着抵押、被法院查封以及预告登记等影响日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最后一点就是,假如我们在遇到有存在一种委托卖房的关系的时候,我们作为购买者,尤其要注意一下,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暂停购房,等查清楚以后,看一下,弄清楚,原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以后,确认房产产权清晰的时候,我们在决定是否购房。”

  经过记者和律师协调,双方同意解除买房合同,现场,刘女士把自己的银行卡号等信息,交给了周先生,当天下午,刘女士就收到了退回的80000元的定金。事情得到了解决。

  1:买房遇二房东 心有疑虑不想买

  刘女士:“他也是一个房东,就是所谓的二房东,我说这样的话,那我怎么交易呢,我应该跟谁交易呢。”

  买房钱要打给谁?房产中介公司怎样认为?

  2:为省税收 没有过户

  周先生:“为了现在卖掉省点税收,就是这样子,搞起来这么复杂。”

  对于买房纠纷,随行律师会作何分新解读? 定金退的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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