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钢板丢了 损失咋办?

2019/10/13 09:38:45 查看1153次 来源:胡再再律师

  家里做钢板租赁生意的莫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去年九月,他租了一百多张钢板给别人,用在路桥飞龙湖的一个项目施工,结果现在不但租金一分没收到,自己的钢板还丢了不少。这么大的损失,可怎么办办?

  莫先生:我们家钢板是从2018年9月21号租给一个叫俞士长的人,在飞龙湖栅岭汪排涝调蓄工程低地调蓄区这里。

  从钢板租赁合同书上可以看到,莫先生是将自家1.5米×6米的138块钢板以单价8.5元/块每天的价格租给一个叫俞士长的人,并没有约定押金。莫先生说,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俞士长自称是代表台州康洋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来的。

  莫先生:租给他之后,等于说后来我们 2019年1月2号的时候,电话一直打不进去,跟他公司联系说这个人已经失踪了。

  莫先生说,找不到俞士长这个人之后,就到路桥桐屿派出所报警了。报警的时候才发现,原来俞士长还租赁了另外两家公司的钢板。

  李先生:2017年10月份开始,10月3号到2017年12月27号一共是168块,租费中途收了10万块。

  王女士:从2018年6月17号到10月8号租那个钢板给那个康洋飞龙湖工地,俞士长开始说三个月结账一次,后来三个月的时候他说没有钱。后来说半年结账一次,半年结账一次本来我们租金是13万多,他打给我们是4万块钱。

  王女士说,他们家一共租赁了251张钢板给俞士长。期间一直是跟俞士长微信沟通的,在2018年12月31日给俞士长发消息就没有回复了,后面就联系不上了。

  王女士:我们报案报在桐屿派出所这里,就是字条也写了,就是把工地上的钢板我们按比例分回去先,然后我们251张租给他,就拉回了133张,还欠我们118张。(那你们期间有找过他们那边康洋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吗?)去找过,到现在为止我们也一直催他们催了好几次,到公司找他们让他们把剩下的钢板都解决了,他们就一直推一直推嘛。

  王女士告诉记者,路桥桐屿派出所在2019年1月28日的时候帮他们调解过一次,当时出租钢板的三家公司,还有台州康洋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都到现场。调解的结果就是三家,先按照比例把施工现场的剩余现有钢板先拉回去。李先生他们家拉回钢板109块,王女士他们家拉回钢板164块,莫先生他们家拉回钢板76块。

  养鸡是为了下蛋了,现在倒好,鸡被人抱走了不少,蛋也没了。刨去租金不说,三户人家目前总共还少钢板249张,一块钢板的市值是5000元。这样换算下来,光这个两百多张钢板的价值就有一百二十四万五千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那么现在俞士长人找不到了,他和台州康洋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那边会有怎样的说法呢?

  台州康洋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负责人说,飞龙湖的工程名称是台州市栅岭汪排涝调蓄工程桐屿低地调蓄区,由浙江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的,他们是下面的分包单位,而俞士长是这个项目的工地管理员,社保在康洋公司。正好当天浙江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在,他先跟我们简单介绍了一些情况。

  浙江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张小庭:这个事情知道的话,是1月1号,我还在休假。我是1月2号回来的,才知道这个事情,(当时知道这个事情是怎么处理的?)当时就懵了,根本不知道这个事情。知道这个情况,我们就开始查我们场地上自己的钢板,等于是我们自己的钢板也少掉了。(那你们自己少了多少钢板?)按照去年他们没有分掉的情况的话,大概是少了两百多张钢板吧。

  张总说,他们这个项目前期有问外面租赁过钢板,之前也是俞士长去租赁的,因为之前的租赁流程也都只是签个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所以估计这次俞士长也是这样子操作了,但是在2016年年底,公司就没有向外面租赁过钢板。

  浙江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张小庭:我们自己不是有五百多张钢板的吗。然后他一直保持差不多的钢板在工地上,我们就是不知道,后来有人过来找这个钢板之后,我们才知道。刚开始工地上一直有钢板,我们也没有在意,我们也没有说要清点一下,因为也还没有到时间。

  张总猜测,工地基本上是俞士长在管理,应该是利用晚上的时间偷运钢板,现在出了这个事情,张总很是懊恼,他们公司损失也很大,原先的五百多张钢板一部分配给三个租户,一部分也被俞士长运输走了。

  浙江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张小庭:进一步我们就是去报案,因为他人我们找不到,我们只能叫警方配合我们,帮我们找。(那派出所那边现在是怎么说的?)派出所那边我自己都跑了好几次,然后我叫律师也帮我跑了两次。他说要找法据要怎么定性?定性之后才能看到底是放在经侦还是刑侦,是这个意思。如果他本人确实有这样的事情,那怎么解决,我们协商之后,该我们负责的,我们负责。

  那么关于这样一起钢板丢失,相关人员又找不到的案子,我们的随行律师从法律角度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民随行律师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胡再再:关于当事人投诉的有关钢板失窃的问题,经过现在的调查研究,这份租赁合同的字是俞士长签的。通过了解我们知道俞士长的社保是在康洋公司缴的,然后也是通过康洋公司将俞士长推荐到浙江第一水电公司,让他做这个现场管理员的工作,通过这一系列方面我们可以认为,相当于俞士长跟康洋公司和浙江第一水电公司,他们构成一个关联的共同体。如果几个当事人反映钢板失窃的问题,可以通过向这三个主体去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这个钢板失窃的责任。另外根据浙江第一水电公司在飞龙湖这个项目的负责人了解到,他们已经去公安机关去报案,有关钢板丢失的问题,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只有等钢板丢失问题在刑事层面上有一个最终的结果以后,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工地负责人监守自盗,令人震惊,三位当事人只有等公安局那边工作有了结果以后,看是被划为刑侦还是经侦案件,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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