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增资,小股东不同意,是否能提起损害赔偿?

2019/10/14 09:46:32 查看1326次 来源:鑫滳律师团律师

  公司大股东想增资,小股东不同意增资,怎么办?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多少表决,由多数或者2/3以上表决通过即可。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如果增资过程中,大股东严格尊重净资产评估的公平、透明原则,即使造成不同意增资的小股东比例稀释,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如果大股东在增资过程中,增资比例所依据的出资价格,是存在严重不抵价的不公平的对价方式,那么,其稀释小股东的股东持股比例的行为这时就构成了损害小股东利益。

  案例:

  当今企业存在大量大股东以“资本多数决”任意增资扩股,损害小股东的权益现象。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小股东李先生“用脚投票”,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与大股东上海元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方公司)对簿公堂,获得元方公司赔偿款916.63万余元。这是上海市法院首例判决大股东融资扩股侵害小股东纠纷案。

  现年45岁的李某和元方公司均系上海斗金置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金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斗金公司15%、85%的股权。斗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12日,注册资本2100万元,系上海某区“华芳名苑”房产项目的开发公司。在2004年8月30日,李某出资315万元受让斗金公司15%股权;元方公司持有该公司85%股权,至2005年12月31日,斗金公司未分配红利。

  2005年5月20日至11月29日间,斗金公司以解决公司流动资金为由四次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1、元方公司同意向斗金公司增资1900万元;2、元方公司同意引进第三人上海创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向斗金公司增资1000万元。李某认为上述决议属于恶意增资,创立公司为关联公司均持反对意见。2006年3月8日,经工商登记核准斗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元方公司出资3685万元,占73.7%股权;第三人创立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20%股权;李某出资315万元,占6.3%股权。斗金公司在增资扩股前后均未对公司财产进行审计和评估。而截止2005年12月31日,斗金公司预计毛利额为133,552,777.42元;可实现净利润75,832,869.95元;资产总额326,379,642.25元,负债总计208,171,544.06元,所有者权益118,208,098.19元。太大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155,360,385.30元(含注册资本5000万元)。

  2006年8月,李某以斗金公司增资扩股决议侵害了自己小股东的权益,把元方公司、斗金公司告上法院。期间又经过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异议、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分别对斗金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财产评估。斗金公司拒绝配合审计、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经调查、取证分别于2007年4月30日和7月12日出具审计、评估报告。遂后法院又把创立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先后在2007年11月1日、2008年1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小股东李某诉称,元方公司以大股东“资本多数决”操纵和提议斗金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两项决议,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从2100万元提升至5000万元,同时变相减少了自己股权比例。李某认为斗金公司资金非常充裕,在没有作财务审计,又没有作净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依据斗金公司的原注册资本比例增资,根本不能体现股权的价值,股东会增资决议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决议是恶意的,其目的是大股东稀释小股东的股权,以掠夺小股东的利益。诉请元方公司和斗金公司赔偿他直接经济损失680万元。审理中,李某补充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516,354元。李某还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斗金公司增资前后,自己的股东资格、股权份额以及股东变化情况,证明斗金公司从2002年度至2005年度数据无变化,未反映公司财产真实情况以及股东会形成不分配决议,罢免自己董事职务,还从网上下载文件,证明斗金公司房产销售状况良好,不缺资金情况。还提供工商信息和档案材料,证明元方公司老总既是斗金公司老总,又是创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者之间关系属于关联公司性质。

  法庭上,元方公司和斗金公司辩称,斗金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增资决议,在程序上、实体上均未违反章程、法律的规定。有关增资的比价,应由股东协商。国家对公司增资是否应经过审计、评估未作强制性规定,认为斗金公司的增资决议合法有效。

  第三人创立公司也辩称,自己公司与元方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斗金公司关于增资的规定会决议程序、内容合法,为损害李某的权益,李某的诉请应予以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斗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损害了李某的权益,元方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股东会的决议一般是根据“资本多数决”或者“人数多数决”的原则作出的,是少数股权服从多数股权的法律制度,那么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内容应当合法公正。如果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内容存在瑕疵,其效力就会受到影响。本案中斗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召集的程序合法,内容也是根据“资本多数决”表决原则作出的。但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元方公司在实施斗金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时,应该公平维护小股东的权益。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斗金公司的审计、评估报告显示,斗金公司股东会作出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决定时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利润丰厚,公司净资产已达155,360,385.30元的规模。审理中,元方公司和斗金公司均未能对公司的增资决策作出合理解释。客观上斗金公司的增资决定,并未按照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而是按大大低于当时公司净资产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明显降低了斗金公司的小股东李某所持股权价值,不公平的侵害了李某的权益,造成了李某的损失。再次元方公司是掌握斗金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凭借其控制的多数表决权,将自己的增资意志拟制为公司的意志,对该决议的通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且在实施股东会决议时未能客观、公正对斗金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致使李某的股权价值蒙受了巨大损失。元方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也违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元方公司对李某因此所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斗金公司作出增资决定时,即2005年12月31日的斗金公司净资产为基准,以李某在增资扩股前后所持股权价值的实际减少部分为计算标准,赔偿李某的损失,即李某在增资扩股前的股权价值[(155,360,385.30元-29,000,000元)x15%],减去李某在增资扩股后的股权价值(155,360,385.30元x6.3%)。审理中,斗金公司拒绝配合审计、评估工作应承担不利的后果。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大股东元方公司赔偿小股东李某损失9,166,35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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