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架桥坍塌引发的一点思考

2019/10/14 13:41:39 查看3849次 来源:李晓凡律师

  2019年10月10晚上6点312国道上上海方向锡港路上,一桥面直接发生坍塌,而下方车辆正好被砸中。事件发生后,立即在朋友圈发酵,无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桥怎么这么脆弱,一辆大车就压坏了?随后朋友圈里有大量文章对桥梁的设计原理、承重方式等进行剖析,论证桥梁本身的质量没有问题。我本不是桥梁专业出身,对桥梁的设计不懂,对桥梁是否合格,不做评论,仅就该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稍作谈论,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网传高架桥坍塌的原因系上跨桥的运输车辆超载所致,那么大货车的司机首当其冲,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依据网上传播的信息,案发地段周边有较为密集的专业市场,常年有大货车超载通行。案发时货车载重约150吨,属于严重超载。

  假设一:事发桥梁明确禁止大货车通行,货车司机明知案发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却依然驾驶超载货车驶上高架桥,明显属于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货车的违规行为,导致高架桥坍塌,继而引发桥下行使的车辆被压,造成3死2伤的严重后果。货车司机可能会被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或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假设二:事发路段禁止大货车通行,而货车司机是新手,并不知道该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其主观上没有犯错或犯罪的故意,属于过失,但货车司机依然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可能会被以刑法第115条“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规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追究责任。

  货车司机是否明知,需要综合货车司机的年龄、车龄、从事该路线运输的时间长短、该路段是否有明确交通标识等方面综合分析,通常来说,作为货车司机,对于自己驾驶的货车的核定载重量是明知的,对于实际载重量也是知道的,对于货车行使在高架桥上的危险性应该预见到,个人认为,货车司机的刑事责任在所难免。

  司机固然有错,那么作为桥梁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是否有责任呢?需要根据各方的合同约定、履行情况、验收情况及对桥梁质量的第三方鉴定来认定。目前已经有相关单位发声,和桥梁撇清责任了。希望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恪守职责,查明事实真相,及时公布,回应公众质疑。

  目前,全国各地均禁止不同吨位的大货车行使上高架桥,有些地方甚至禁止大货车进入城市。作为桥梁的监管部门的交警、路政等部门,是否尽职对桥梁的维护和管理?是否有明确的交通指引?是否有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桥梁的安全?目前尚未有官方公告。若职能部门怠于履行其职责,相关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该事件中,最为不幸的是遇难者及其家属,网传有位遇难者是单亲爸爸,女儿在看到该视频时认出爸爸的车牌号,站都站不稳。看到这个消息,心里莫名地痛,逝者已逝,但愿女孩可以坚强一些,但愿女孩的亲属可以陪伴她走过黑色的日子。无论生活多么艰难,总要继续下去,作为遇难者的家属,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遇难者的近亲属可以向桥梁的施工方、建设方、司机、司机所在的公司、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若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形,近亲属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也可以要求职能部门承担责任。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希望可以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给遇难者家属及公众一份慰籍;同时,更希望职能部门能够从连续发生的多起桥梁坍塌事故中总结教训,改进桥梁的设计方案,保证桥梁安全和民众生命安全,而不是仅仅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

  愿悲剧不再重复!

  2019年10月10晚上6点312国道上上海方向锡港路上,一桥面直接发生坍塌,而下方车辆正好被砸中。事件发生后,立即在朋友圈发酵,无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桥怎么这么脆弱,一辆大车就压坏了?随后朋友圈里有大量文章对桥梁的设计原理、承重方式等进行剖析,论证桥梁本身的质量没有问题。我本不是桥梁专业出身,对桥梁的设计不懂,对桥梁是否合格,不做评论,仅就该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稍作谈论,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网传高架桥坍塌的原因系上跨桥的运输车辆超载所致,那么大货车的司机首当其冲,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依据网上传播的信息,案发地段周边有较为密集的专业市场,常年有大货车超载通行。案发时货车载重约150吨,属于严重超载。

  假设一:事发桥梁明确禁止大货车通行,货车司机明知案发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却依然驾驶超载货车驶上高架桥,明显属于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货车的违规行为,导致高架桥坍塌,继而引发桥下行使的车辆被压,造成3死2伤的严重后果。货车司机可能会被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或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假设二:事发路段禁止大货车通行,而货车司机是新手,并不知道该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其主观上没有犯错或犯罪的故意,属于过失,但货车司机依然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可能会被以刑法第115条“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规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追究责任。

  货车司机是否明知,需要综合货车司机的年龄、车龄、从事该路线运输的时间长短、该路段是否有明确交通标识等方面综合分析,通常来说,作为货车司机,对于自己驾驶的货车的核定载重量是明知的,对于实际载重量也是知道的,对于货车行使在高架桥上的危险性应该预见到,个人认为,货车司机的刑事责任在所难免。

  司机固然有错,那么作为桥梁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是否有责任呢?需要根据各方的合同约定、履行情况、验收情况及对桥梁质量的第三方鉴定来认定。目前已经有相关单位发声,和桥梁撇清责任了。希望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恪守职责,查明事实真相,及时公布,回应公众质疑。

  目前,全国各地均禁止不同吨位的大货车行使上高架桥,有些地方甚至禁止大货车进入城市。作为桥梁的监管部门的交警、路政等部门,是否尽职对桥梁的维护和管理?是否有明确的交通指引?是否有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桥梁的安全?目前尚未有官方公告。若职能部门怠于履行其职责,相关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该事件中,最为不幸的是遇难者及其家属,网传有位遇难者是单亲爸爸,女儿在看到该视频时认出爸爸的车牌号,站都站不稳。看到这个消息,心里莫名地痛,逝者已逝,但愿女孩可以坚强一些,但愿女孩的亲属可以陪伴她走过黑色的日子。无论生活多么艰难,总要继续下去,作为遇难者的家属,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遇难者的近亲属可以向桥梁的施工方、建设方、司机、司机所在的公司、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若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形,近亲属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也可以要求职能部门承担责任。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希望可以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给遇难者家属及公众一份慰籍;同时,更希望职能部门能够从连续发生的多起桥梁坍塌事故中总结教训,改进桥梁的设计方案,保证桥梁安全和民众生命安全,而不是仅仅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

  愿悲剧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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